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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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思茅河道(包括支河道)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专指普洱市思茅河道。第三条普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主要对河道开发整治进行统一规划,对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审批,对河道及河道的水利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全面规

2、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城市防洪的总体规划要求,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区河道(南从信房水库输水隧洞出口,北至莲花工业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行洪线以上绿化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六条河道防汛、清障和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第

3、二章河道整治与开发利用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开发利用,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区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第十条兴建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道路、管道、渡槽、闸坝、缆线、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破堤的工程,施工时应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原标准

4、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必须制订渡汛方案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第十一条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确定河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定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要求。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和护堤地。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划定。河道沿岸土地利用,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其

5、他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沿岸土地的建设项目时,事先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河道清淤和堤防施工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者最高洪水线左右30米以内。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一切养殖活动。在河道管理界线两侧种植庄稼、养鱼、养鸭的尾水必须排入污水管道。第十六条堤防上已修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必须限期改建,严重影

6、响防洪安全的,限期拆除。第十七条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必须服从河道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排污和消防取水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消防取水平台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农作物,设置拦河渔具,挖筑鱼塘,弃置废土、废渣及生产生活垃圾

7、。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或搭建娱乐设施等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河造田、造地,已经围垦的,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整改,退耕还河。第二十四条加强

8、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第二十五条河道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第二十六条护堤护岸林木、其他绿化植被,由城市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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