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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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730(颁布时间)20100730(实施时间)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五

2、章 奖励与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已经运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四条 省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公安、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

3、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遵循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七条 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变电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二)发电、变电场所外的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源(井)、泵站、冷却塔、冷水池、油

4、库、煤场、燃料装卸设施,堤坝、灰坝(场)、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及其渠道、调压井(塔)、厂房、尾水渠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辅助设施;(三)电力专用铁路、桥梁、道路、码头及其辅助设施;(四)风力发电场所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第八条 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及其基础、拉线及其基础、导线、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金具、绝缘子、爬梯、脚钉及其辅助设施;(二)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分支箱、管道、隧道,电缆桥、电缆井、电缆沟、盖板、人孔、排水、排风设施及其辅助设施;(三)

5、电力线路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架)、箱式变电站及其辅助设施;(四)电力线路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和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船舶、防洪设施及其辅助设置。第九条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一)电力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导线、线担、隔电子、分线盒、分线箱、电缆、光缆、管道、人孔、手孔、天线、馈线、地线;(二)电力通信无线电台、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卫星地面站及其辅助设施。第十条 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陆地保护区,为依法划拨、征用的发电、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用地地

6、域。火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周围100米的水域。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为按装机容量确定的水工建筑周围一定距离范围的水域。具体距离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      100米;500至2.5万千瓦(不合2.5万千瓦)   200米;2.5万千瓦以上            300米。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区为规划的风场区域。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距离为:1至10千伏      5米;66至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7、     15米;500千伏       20米。在厂矿、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1千伏以下(不合1千伏)    l米;1至10千伏          1.5米;66至110千伏         4米;220千伏           5米;500千伏           8.5米。第十二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一)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电缆沟、隧道、直埋电缆保护板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二)敷设于江河二级及其二级以上航道的电力电缆两侧各1

8、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敷设于二级以下航道的电力电缆两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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