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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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txt21春暖花会开!如果你曾经历过冬天,那么你就会有春色!如果你有着信念,那么春天一定会遥远;如果你正在付出,那么总有一天你会拥有花开满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就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为魂正常进行,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因

2、此,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汇兑、委托收款,银行卡等结算行为,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3、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导演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

4、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五)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为了规范

5、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和1999年1月5日中

6、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等。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这条原则的规定主要是确定结算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等)的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是指结算各方在结算时必须按照约定承担义务。“经商信为本”,信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整个社会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经济往来款项及时、正常清算的前提条件。无论企业、个人还是银行,在核算中都应恪守信用,收付双方必须讲信誉,按照事先的约

7、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收款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向付款方提供商品或劳务;付款方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履约付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即期结算,又适用于约期结算。为了贯彻这一原则,银行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的正常支付。2.谁的钱进谁账,由谁支配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客户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客户对资金的自由支配权而确定的。企业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者,拥有对自己资金的所有权。总之,银行对客户的资金所有权应予保证,不能限制客户对资金的自由支配,并为客户的存款保密。银行必须尊重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客户委托银行把资金效给谁,就应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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