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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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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律师协会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规则》已经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现将《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3月17日-9-温州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规则(2015年3月14日温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温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职能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温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2、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维权工作,是指本会会员在执业时合法权益受到有关单位、个人的侵害,本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调查、交涉、反映、沟通、协调、报告等相关工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前款规定的合法权益,包括律师执业权利、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第三条本会开展维权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二章维权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会设立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具体办法;-9-(二)受理或者办理维权事项,开展调查、交涉、反映、沟通、协调、报告等工作,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三)调查研究律师的执业环境,掌握律师行使
3、执业权利的情况;(四)宣传律师的执业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建议、意见和具体措施;(五)总结、交流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六)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六条本会在秘书处设立律师维权中心,作为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是:(一)接待会员申诉,接受会员报告,办理维权事项的受理手续;(二)组织、协调维权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参与处置会员维权事项;(三)制作、送达维权工作文书,制作维权
4、工作统计报表;(四)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9-第三章工作方式与工作程序第七条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工作方式履行职责:(一)举行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二)处置维权事项;(三)举行座谈会;(四)举办讲座;(五)实地走访;(六)问卷调查;(七)编印文件资料;(八)其他工作方式。第八条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五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举行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执业权
5、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九条本会会员认为其在执业时合法权益受到有关单位、个人侵害的,可以向本会申诉、报告,提出维权申请。第十条-9-会员向本会提出维权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侵权人基本情况;(三)事实经过与理由;(四)申请事项。紧急情况下,会员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维权申请,但在紧急情形消失后仍需补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第十一条律师维权中心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属于本会职责范围内的维权事项,不予受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
6、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可以建议申请人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二)属于本会职责范围内的维权事项,予以受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三)属于本会职责范围内的维权事项,且情况紧急或者涉及律师行业重大利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予以受理,并立即报告本会负责人和司法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第十二条-9-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律师维权中心通过公共媒体、上级交办、匿名申诉等渠道知悉本会会员在执业时合法权益受到有关单位、个人侵害的,经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律师维权中心可以依职权办理维权事项,启动维权工作。第十三条律师维权中心决定受理或者办理维权事项的,
7、应当组织维权工作组开展调查等相关工作。维权工作组由两名以上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正副会长、常务理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维权工作组。第十四条维权工作组应当对维权事项开展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律师维权中心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侵权人基本情况;(三)维权事项的由来;(四)调查人员和调查过程;(五)经调查确认的事实;(六)处置意见与理由。必要时,经执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维权工作组可以召开听证会,通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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