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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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6月22日15时28分932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土地房产 “出租房屋” “税收管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二○○七年一月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

3、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  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Σ计税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税土地面积或税额)×适用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以上税率、单位税额或征收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

4、、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计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综合征收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执行。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或提供虚假上述资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缴纳。  2、按照出租房屋的使用(建筑)面积和当地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缴纳。计算公式

5、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出租房屋使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  第六条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如下:  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4-6%;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7-10%;  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2-15%;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  第七条纳税人转租房屋的,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的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其适用的综合征收率,可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幅度内下调1-3%。 

6、 第八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幅度内,根据不同纳税人收入规模、所处的征税范围、交纳的税种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九条对纳税人的计税租金收入、每平方米核定的税收及附加定额,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结合房屋坐落地的繁华程度、房屋类型、结构、用途和新旧程度、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等确定,并报市地方税务局核准或备案后执行。  核定税额,应予以公布,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条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房产证(

7、或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及其他有效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发生出租房屋行为,不能够确定为生产经营的,不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地税机关对按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出租(转租)房屋收回不再出租(转租)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注销登记前,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在工商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进行注销登记的,自房屋收回一个月内,向原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

8、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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