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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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师范大学文件校教字〔2011〕17号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努力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9号)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结合我校学分制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

2、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安徽师范大学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08〕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专业设置与申报第一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期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获准兼修的其他专业。第二条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

3、依托,可以以专业方向的形式开设,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作为辅修专业。同时鼓励申报学科交叉的应用型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每年上半年申报一次。第三条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应涵盖专业基础和专业方向的主要课程,原则上辅修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应在此基础上,包含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原则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审批后公布执行。第二章修读条件及招生录取第四条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学科性质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

4、专业。第五条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主修专业所有已修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且无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均可申请修读。各专业具体招生条件由学院制订,报教务处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六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报名表》,由相关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取得修读资格。第三章教学安排与修读管理第七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分校区、单独开班教学,开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第八条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由主办学院按学校的规定统一安排和管理,各辅修专业应编设临时班级,并安排一名班主任老师负责日常管理。第九条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安排

5、在四个学期内完成。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和假期,考核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前完成。第十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必修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考或重修,重考或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成绩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辅修课程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档案。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若出现辅修或主修课程经重修(或重考)累计三次仍不及格,或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则取消辅修资格。第十二条学

6、生修读辅修专业时,出现在主修专业学习已经修读了相同课程时,辅修专业对应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学生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须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第十三条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一般不得中途无故退出。第四章证书发放第十四条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已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第十五条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后又完成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已获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如主、辅修专业授予的学位相同,则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第十六

7、条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因故中止修读或被取消修读资格者,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教务处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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