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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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院在册的国家计划内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5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

3、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各种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

4、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注册第八条15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确实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要追究责任。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注册时,必须同时缴纳一切费用,如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费用者,必须提出缓交申请报告。经

6、学校批准方可缓缴,予以注册;家庭确有困难者,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否则不予注册,作中止学籍处理。第二节成绩考核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1、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5学期成绩总评采用考试成绩与习题作业,课程实验,测验与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的办法,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习题作业,实验、测验与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占10%。特殊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定。2、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学期成绩总评,按学

7、生平时学习、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平时、期末测验的成绩及学习态度和学习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查形式为主: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3、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标准: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90以上优80-89良70-79中60-69及格60以下不及格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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