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台交流考察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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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赴台交流考察情况的报告应台湾中华文化经济交流协会的邀请,6月23日至7月2日派出了赴台交流考察团,对台湾进行了为期9天的交流考察。考察团先后拜会了台北市国税局、资诚会计师事务所,高雄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统一企业集团总部等部门,就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政策、纳税服务及中介服务等内容与相关部门进行了交流。这次考察时间虽短,但印象很深。总的感觉是台湾干净卫生、文明礼貌、环境优美、秩序井然。考察组深刻地感受到:台湾与大陆血脉相联、血浓于水,与台湾人民交流接触,热情友好,呈现两岸同胞的亲情交融;中华民族文化博大

2、精深,把两岸人民紧紧连在一起,“台独”分裂行径不得人心,更加坚定了我们对台湾回归祖国的信心;初露端倪的两岸交流良性互动,开创了两岸和平发展的新局面,显现了党中央对台政策的英明正确。现将考察交流的台湾税制情况报告如下:一、台湾现行租税制度及组织体系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的税制简化,税权划分明确,组织体系集约效率。(一)台湾现行的租税制度台湾实行的是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为主体的复合型租税结构。依照“宪法”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规定,区分为“国税”和“地方税”—12—两级。“国税”是属于“中央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

3、8个税种: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遗产及赠与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和关税(由“台湾财政部关税总局”负责征收)“地方税”是属于直辖市及县(市)“地方政府”可支用的税收,包括8个税种: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地价税、田赋(目前停征)。台湾属于“国税”征收的税种中,所得税分为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两种,分别以个人和营利事业所得税作为课税对象,采用累进税率,以个人和营利事业为纳税义务人。营业税分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以销售的货物和劳务,及进口货物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

4、课征,以营业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货物税以税法规定的货物作为课税对象,分别由生产厂商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持有货物或提货单的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遗产及赠与税分为遗产税和赠与税两种。遗产税是死亡人遗留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赠与税是以在台湾地区的赠与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是赠与财产的人,如果赠与人无法缴纳,就要由受赠财产的人去纳税。这两种税均采用累进税率。烟酒税是对台湾地区产制及进口的烟酒所得征的消费税—12—,与货物

5、税性质相同。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税是以买卖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和期货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以出卖证券的人和买卖期货双方交易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二)台湾的税务组织体系在台湾,“财政部”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财政部”下设赋税署、国税局、关政司、关税总局、税制委员会,财税资料中心、财税人员训练所,分别负责台湾地区关务及税务事务。台湾共设有5个国税局:台北市国税局、高雄市国税局、台湾省北区国税局、台湾省中区国税局、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财政局下设税捐稽征处、负责该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各县(市)政府

6、下设税捐稽征处或地方税务局,负责该县(市)地方税之稽征业务。国税局按区域设置,局下设科室和按行政区划设稽征分局(所)。如台北市国税局下设企划科、服务科、审查一科(负责营利事业所得税审查)、审查二科(负责综合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的规划和审查)、审查三科(负责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的稽征及各税违章、漏税及检举密告案件的查缉)、稽核科、征收科、资料室、法务科、电子作业科、监察室、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等科室。为就近提供台北市民便捷的纳税服务,配合行政区域设置了大安、松山两个分局及信义等

7、11个稽征所。各稽征所按服务税目分设服务、综所税、营所税、—12—营业税等4课(股),办理辖区内所得税及营业税的稽征业务。二、台湾的租税法规及征收管理经考察交流,我们认为台湾税种计税方法直观,便于纳税人计算并申报缴纳税收,税收法制健全,体现严征管、重处罚。(一)纳税方法台湾人民缴纳租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由人民自动申报和缴纳。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自己计算应该缴的税,自动向政府申报和缴纳租税;第二种是由政府核定税额填发税单,由人民去缴纳;第三种是由税法规定的机构或人,依照规定的税率,代政府向纳税义务人

8、扣缴税款。(二)税捐稽征台湾租税立法体制,大致可区分为“综合立法”及“分税立法”两种方式。《税捐稽征法》是税收综合法规,统一规定了各税种重要的、共同的税捐稽征程序。1.缴纳通知文书及送达。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后,税务机关首先向纳税义务人送达纳税通知文书,文书载明纳税义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税别、税额、税率、缴纳期限等项,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于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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