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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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桂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姚殿海等五人的委托,我今天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庭前我多次会见我方当事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辨论,对本案更加深了认识,现围绕本案的焦点问题,代理人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宁振兴应承担此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

2、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即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该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被害人无须举出致害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只要举出充分证据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同致害人有因果关系。对于责任问题致害人不得主张其无无过错免责。本案中,由被告宁振兴驾驶被告方孟广所有的鲁PG3290号东风日产牌EG轿车在茌平县吕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吕城路365号灯杆处时,与自南向北横穿马路的行人张桂英相撞,造成张桂英死亡,鲁PG

3、3290号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1日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茌平大队作出聊公交茌认字〔2011〕第01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振兴所驾驶被告方孟广所有的鲁PG3290号东风日产牌EG轿车操作不当、未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过错责任,张桂英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二、被告方孟广与被告宁振兴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责任被告宁振兴驾驶被告方孟广所有的鲁PG3290号东风日产牌EG轿车造成造成张桂英死亡,作为肇事车车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聊城

4、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财产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了解,肇事车辆鲁PG32

5、90号东风日产牌EG轿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投了保险:交强险保险账号:PDAA201137159500003739,财产险账号:DAA201137159500003740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1、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3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4、《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摘要)鲁高法(2005〕201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问题。7、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

7、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桂英、刘振芳已经在茌平县城连续生活5年,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①死亡赔偿金②医疗费;③丧葬费丧葬费④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⑤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473684.5元,减去原告宁振兴已赔付的200000万元,三被告再赔付原告2736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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