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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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章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第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2、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以下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

4、集和准备工作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

5、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书中应说明原因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九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6、。第十条: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第十一条: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十二条: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7、通知。第十三条: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十四条: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

8、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二)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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