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ipo首轮反馈意见(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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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www.csrc.gov.cn时间:2015-06-09来源: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2、 1、招股书披露,2004年公司设立时,创立大会通过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暂行办法》规定,公司实行“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收益分配办法。直至2009年12月,自治区广电局、公司及全体股东单位才签订多方协议约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存量”、“增量”支付义务由自治区广电局承担,公司不再向各股东单位支付“存量”、“增量”。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产生的“存量”、“增量”由公司代为支付28,309.45万元,上述代付款项和由此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由自治区广电局向公司支付。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均按照出资或增资协议的要求将其

3、与广电网络传输的相关资产投入公司并成为公司资产,各股东或广电管理部门是否对这些资产具有支配权或非股东层面的收益权,公司设立至今是否按照独立法人运营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具体运作情况,“存量不变,增量分成”的收益分配办法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以及2010年1月后产生的“存量”、“增量”支付义务由财政拨款并通过自治区广电局向公司支付是否符合财政预算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公司业绩连续计算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等发表明确意见。请补充披露广西自治区广电部门对广电网络管理的相关政策、发展思路及其方向。  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

4、析”中披露“存量”和“增量”资产收益分配计划是否对发行人独立运营能力带来影响;请披露对于2010年之后“增量”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如何提出解决方案;请披露2013年及至今政府财政拨款解决前述“存量”的金额及计算依据。未来若发生政府财政欠款,是否会对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支配控制权带来影响;请披露发行人接收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产是否也存在类似收益分配计划;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发行人成立以来股东出资资产是否如实投入,发行人对股东出资资产的使用及控制权是否受到限制。  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合资设立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其中发行人持股4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

5、对发行人从事的广电网络传输业务与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从事的IPTV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违反了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3、招股书披露,2012年9月,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以现金补足其应缴出资,否则须将相应股权转让给广西电视台,由广西电视台履行出资义务。2012年9-10月,东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等6家股东单位分别与广西电视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减资股份转让给广西电视台;2012年11月,为补足上述6家股东的出资,广西电视台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发行人。请保

6、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补足出资的情形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或潜在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4、根据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用工占企业总用工的比例不得超过10%,如果超过的,应当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截至2014年6月30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为870人,占总用工的比例为17.82%,请发行人披露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劳务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的相关承诺,并做重大事项提示。  5、招股书披露,2011年8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周文力兼任控股股东广西电视台党委书记和台长,为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7、且在发行人处领取津贴或薪酬。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形是否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性的规定发表意见。  6、请披露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果存在此类相同或相似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说明此类情形是否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或关联关系。  7、请披露发行人与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在报告期内详细的执行情况,与关联交易的具体占比情况,与股东单位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与第三方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的,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向发行人予以补贴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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