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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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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一、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
2、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三、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
3、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四、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
4、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在实际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在这里试举一例,以供参考。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当事人请在接到告知书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当事人如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在
5、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上一级)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限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该指出的是,在我国还有一种很重要的在行政救济途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
6、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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