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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10
《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来源:国家海洋局 更新时间:2011-08-25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来源:国家海洋局
2、 更新时间:2011-08-25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来源:国家海洋局 更新时间:2011-08-25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3、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 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
4、意见: 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 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 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
5、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9.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珍稀濒危或者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动植物物种造成
6、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10.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栖息地、索饵场、产卵场、越冬场等生态敏感区造成影响。可能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划定保护范围等有效保护和恢复措施,防止降低生物多样性。 11.在海岛进行绿化、生态修复等保护活动应尽量采用海岛原有物种或者本地物种,避免造成生态灾害。 四、淡水的保护与利用 12.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淡水水源地及涵养区的保护,鼓励建设水渠、池塘、水库等蓄水设施。 13.海岛开发利用应采取节约用水的措施,鼓励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岛外引水等供水系统。 五、人文遗迹及公益设施的
7、保护 14.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古建筑、战争遗址等历史人文遗迹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15.海岛开发利用应加强对原有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保护,并划定保护范围。 六、污水、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 16.海岛开发利用产生的污水、废水应进行达标处理,水质满足《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其中工业、仓储、交通运输、农林牧渔用途污水、废水经处理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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