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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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生工业园区及产业园区管理,迅速加快各园区的建设步伐,规范入园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区、州、县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生工业园区以及各产业园,民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入园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等各项权限。  第三条经登记注册入驻各园区内的项目投资业主和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四条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

2、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项目引进作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主要抓手,以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作为推动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全力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工作目标,把园区建设成为我县工业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和经济辐射带动中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力增长极。  第五条在产业和项目规划布局中要遵循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  (二)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  (三)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  第三

3、章入园管理第六条入园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二)项目建设规模: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建设用地亩以上(高新技术项目除外)。第七条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1)企业基本情况;  (2)投资者简介和各方出资情况;  (3)项目概况(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4)项目的工艺流程及环保处理;  (5)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来源、用地规模和建设计划等);  (6)效益分析(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收、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等

4、);  (7)基建计划(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第八条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审核入园企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安排企业入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要求用地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工业园区管委会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第九条入园项目实行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足5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收取5%保证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收取3%保证金。凡经批准入园的项目必须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协议,并按规定交纳项目建设保证金,严格按照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包括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开竣工时

5、间、分月序时进度、产出效益等),实行“双向约束”,促进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第十条入园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会计、统计,并按规定向园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验证并出具证明。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高新技术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度大的项目、企业实力雄厚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第四章运作方法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各园区要密切配合、形成共识。各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区实际,成立园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园区经营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各园区要认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须按

6、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各园区必须实行统一征地,园区建设用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国土部门统一组织报批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该出让土地的征地费用、征地规费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核定综合地价协议安置,公建配套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五条对在园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实行开发项目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未开始实质性建设或已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而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各园区协议安置的投资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

7、起十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进区企业在同园区管理单位签订用地安置协议,交纳50%比例的地价款后,园区管理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加强对园区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园区在征地时安排给各村的安置用地被用于工业厂房建设的,应积极鼓励其建设标准厂房。  第五章经济考核、财务管理和投资机构  第十九条建立重点园区建设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年度考核和工程总体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管理费挂钩。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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