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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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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 【摘要】随着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自然垄断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关键词】自然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公共产品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一)结合西方经验,建立适合中国的立法体系9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应当充分借鉴西方先进法制国家的立法思想,建立一般立法加行业特别立法,辅之以司法解释这样一个体系齐全,科学完善的自然垄断立法体系。仅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的少数几
2、条规定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这些法律本身并不完全针对自然垄断行业,因而其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往往也只是提纲挈领式的,这就要求在强化此类一般立法的同时辅之以其他特殊的行业立法,行业立法是针对该行业的特殊性的立法,用以解决非一般性的自然垄断侵权问题,对不同行业提出具体的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此外,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严格,可能无法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法院在判决后也不能直接将判决结果作为案例,作为参考,《司法解释》就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司法解释》一般来源于最高院和
3、各地高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而最终形成的统一的判决模式,贴近实践,协调了法律的的滞后性问题。(二)更新滞后立法对于已不再适应目前发展的法律法规应予以更新,代之以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立法。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立法状况不难看出,自然垄断立法存在极其滞后的情况,《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均颁布于1993年,《铁路法》(1991)《电力法》(1995)等都颁布于上世纪90年代。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分拆改组等等也都始于那个年代,可以说,这十余年来,自然垄断行业发生的变化是最为深
4、刻的,而我们的法律却在这段时间出现了空白。这足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在这个方面严重滞后了。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弥补这些法律空白,积极推进新的适应自然垄断行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法律才能在其调整的相关领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三)细化现有立法9为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应加强并细化现有立法。目前我国自然垄断方面立法的另一个特点就是过于空泛,流于形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价格法》是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我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
5、定价。“必要时”的概念不够清晰直接带来了操作困难,另外,由于没有相关细则,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往往缺乏依据,这个依据最终就变成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结果。现阶段,简单的民事责任已经无法适应对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适当引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尤为必要。二、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一)严格限制自然垄断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由于自然垄断经营者的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决定了自然垄断行业在市场上享有充分的定价自主权,消费者权益在此之中被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价格法》可以从宏观上可以通过调整价格因素达到调整
6、社会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也可以在微观方面调整具体的价格行为;同时,《价格法》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规范价格行为并且以正面规范为主,而竞争法是从反面规范价格行为,即制止各种以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行为。这就要求政府的价格监管部门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限制主要有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在定价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是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虽然出现在《消法》中,但我国目前的执行情况却并不乐观。一般来说,凡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产品价格,都应当进行听证,但
7、实践中却做不到这一点。我国现行的听证制度是由政府主导,自然垄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辩论,实际上政府却明显地偏向经营者一边。此外,参加听证的消费者不具有代表性,有的“消费者”甚至就是内定的,听证会变成了走过场。针对目前我国听证会制度的不足,学界已有许多很好的建议,例如陈志和叶明根据美国和德国听证会的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充分借鉴成功经验在操作的透明度和程序的公正性方面提高”。还有学者指出,应“通过对制定或调解价格的必要性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证,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性;通过披露一些行业的专业信息,使听证会各方的信息趋于
8、对称,给予各方平等的发言机会,提高价格听证的平等性”。(二)严格把好自然垄断产品服务的质量关9自然垄断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自然垄断行业内无竞争,外缺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自然垄断行业效率低下,技术落后。由此而造成的结果就是产品质量差,服务水平低。质监部门市场监管主体,应当承担起公共产品的质量监督责任,而不是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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