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大额资金管理规定.doc

省教育厅大额资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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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教育厅大额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管理,促进大额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党组议事规则(试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额资金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党组议事程序,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方能执行。第三条大额资金的范围和额度原则上是指由财政下达或其他部门(单位)拨付的需二次分配给其他学校或单位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留厅已列预算,且每次安排和使用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第四条未达到10万元,涉及内容较特殊、较敏感,厅主要领导

2、认为需集体研究的资金;未列入年初预算,需临时追加预算的资金。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五条留厅已列预算,且每次安排和使用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如果是用于召开会议、培训、调研或检查等支出,可简化程序,原则上不再提交厅党组研究审议。但责任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和标准,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预算,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实际开支项目细化到住宿费、伙食

3、费、资料印刷费、培训费、交通费等,并在预算说明或备注中写明费用内容、人员、天数等事项。报销需在预算范围内,按照《省教育厅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执行。第六条责任处室(单位)资金分配、使用和追加预算方案(需明确分配的原则、方法、依据及具体安排情况等内容)应先征询厅财务处、审计处和相关处室意见,再提交本业务处室分管厅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厅领导审核,并按照规定报请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党组研究审议。第七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方案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责任处室必须严格执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应按程

4、序重新办理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厅财务处、审计处要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涉及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九条各厅属事业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厅之前出台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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