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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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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和完善探析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但相比国外,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仍存在着级别设置低、独立性不高等缺憾。因此,在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地位界定和职权健全等方面的一些完善建议。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154-021立法之憾: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现状分析1.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有关法律规定9在反垄断执法
2、机构的设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另外,
3、反垄断机构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还体现在该法第六章涉及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之中。但从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看,立法只是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工作的执法机构采取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这会使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存有缺憾。1.2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法设置存在的缺憾因立法过程中“先出台后完善”策略的影响,《反垄断法》并未过多关注立法技术细节等问题。对于有效执行反垄断法而言,第九条和第十条的立法规定使得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显现诸多不足,具体如下:(1)国务院反垄断委
4、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具体执法工作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这样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其性质不太清晰,易导致滥权、越权现象的产生。9(2)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高。《反垄断法》虽明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但对具体承担反垄断工作的执法机构,采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这在立法层次上未以基本法而以授权立法的形式确定,会使反垄断执法机关在人员组成、工作规则上易受制于国务院这一行政机关,造成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地位不够独立和权威。
5、(3)法律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界定不清,易产生多头执法问题。根据我国现有的制度架构,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多个部门都有或多或少的反垄断执法权,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并未改变现有格局,相互之间的争权或推诿则在所难免。对于多头执法的并行管辖制,即便是在美国也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经验,因为管辖权重合的两个联邦机构执行反托拉斯法与一个执法机构相比,肯定是成本高而效率低。如果美国是在今天建立执行反托拉斯法的行政机构,它肯定不会同时设立两个有并行管辖权的机构。因此,我国必须改变多头执法的现行体制,集中行使反垄断执法的职能。2
6、他山之石: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概况及启示法律的控制力取决于它是如何解释和适用的。为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美国、德国和日本无不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予以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严密、精心的设计。2.1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概况——以美、德、日三国为例(1)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9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并行执行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两个联邦机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汽车和卡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
7、竞争行为。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成立于1903年,隶属于司法部,享有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等职权,是唯一有权依据反托拉斯法向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根据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设立的一个独立执法机构,由5名委员组成,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只对国会负责。委员在任期内须专职从事反托拉斯工作,不得在其他任何政府部门或公司企业内兼职或自营实业。联邦贸易委员会下设竞争处、经济处和消费者保护处,由法学家、经济学家等人员组成,有权独立裁处垄断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对某种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8、发布禁令或采取其他措施,但不能提起刑事诉讼。(2)德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职权。9在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包括联邦卡特尔局、联邦经济部、各州卡特尔局及反垄断委员会。经济部是联邦政府中负责宏观经济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包括反垄断政策在内的竞争政策。联邦卡特尔局是根据1957年《反垄断限制竞争法》设立的独立的联邦机关,享有执法权、处罚权、批准权、监督权等。卡特尔局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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