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革新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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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革新探析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执法四年多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中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统一性、权威性、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等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关键词:竞争法;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力建设;竞争文化:D92229:A:1006-723X(2013)03-0084-05我国当前缺乏统一性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是由国情和现实所决定的

2、,由此带来的不足之处我们不可否认。为了革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思考如何设立统一的、权威的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专司竞争法律事务颇具现实意义。一、设置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必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最早于美国产生,1890年7月2日,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TheShermanAct》,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反垄断法的蓝本。(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于制度层面之统一性任何部门法对于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均有赖于执行,反垄断法亦不例外。以下借鉴几个范例。1.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经验司法部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构成了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

3、断执法机构设置模式上属二元模式。司法部反垄断局于1903年成立,负责执行《TheShermanAct》,局长经总统提名、参众议院批准上任。反垄断局设办公室、地区办公室、职能处和特别顾问。主要负责调查案件,并根据调查结果权衡是否提起诉讼,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垄断局不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其工作人员主要由实务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和优秀的经济学家组成,可以及时提供客观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接着,美国国会通过了《ClaytonAntitrustAct》,制定了《FederalTrademitteeAct》,并根据后者创设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作为独立

4、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委员会由5位经总统提名和参众议院批准的委员组成,委员任期7年,可连任,非法定事由不可随意罢免。联邦贸易委员会行政地位独立,拥有包括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在内的广泛的权力,工作只受国会下设商委会监督,只对国会负责。委员会设办公室、地区办公室和职能处,职能处包括经济处、竞争处和消费者保护处。经济处容有大量经济学家,旨在对案件主客体进行经济分析,为竞争处提供经济分析结果和案件处理意见;竞争处主要由执业律师和高校法学教授组成,负责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违法主体提起诉讼。[1]上述二者均享有极大的权威性,相互独立却各自分工。为了更有序

5、地进行反垄断工作,双方于1948年签订TheMemorandum,在开始反垄断调查之前,须通知对方,以达到减少重叠管辖的目的。至此之后,其他为了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国家争相效仿此种通过专门法律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方式,以确保其反垄断法的切实施行。2.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之经验日本于1947年效仿美国模式,设置了专为实施《禁止垄断法》及其附属法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设置模式上属一元模式。《禁止垄断法》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受内阁总理大臣管辖,但实际上其具有极高的独立性,不受上级之监督和指挥。委员会由1名委员长与4名委员构

6、成,5位分别具有扎实的经济学、法学学术背景,由两院同意、经首相任命,不受国家公务员法之管辖,非出现法定事由不可罢免,可连任。[2]公平交易委员会是一个享有准立法权与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准立法权体现在其有权规定不当交易(unfairtrade)的方式,有权制定案件处理程序、委员会内部规章等方面。准司法权体现在它有权禁止和排除违反《禁止垄断法》及其附属法规的行为,同时对违法主体进行制裁等。《禁止垄断法》规定:非经公平交易委员会之告发,不得对私人垄断等罪提起诉讼。不难看出,日本一元模式和美国的二元模式均具有权威的行政地位和广泛的权力。无论是美国的

7、二元模式抑或是日本的一元模式,它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实践经验均从制度层面证明了执法机构之统一性尤为重要。(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于技术层面之统一性1.反垄断执法机构兼当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双重使命革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之路径,笔者提出设立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而非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意在突出对革新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兼当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双重使命的期望。期望其兼当双重使命,探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联系确为必要。首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竞争法律之子集,二者调整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其次,二者的立法宗旨一致,均是为了打造和保持健康的市场

8、竞争环境,确保稳健发挥竞争机制之效用。再次,二法在渊源上亦具有紧密联系,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有所体现:有一定数量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内容共存于一部或以上的立法当中。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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