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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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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分问题 作者简介:秦汉(1992.4—),浙江绍兴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摘要:合同法中,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难以分辨。本文通过对一钢材购买案例的分析,讨论了要约判断的四要素,阐述了要约邀请定性的逻辑过程。并引入拆分思维步骤和司法精神引导两种途径,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问题进行思考拓展。关键词:合同;合同法;要约;要约邀请一、案情引入A公司向B、C公司发通知:“我公司因建设需要标号为X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B、C公司同天复函,表明自己公司
2、有A公司所需钢材,并将其钢材报价告知A公司。第二天,B在A未回复的情况下,送200吨钢材至A,A出于人道主义,收下其100吨钢材;C得到A的购买回复,当即送1000吨钢材至A,但A以已收下B公司100吨钢材为由,只收下C公司所运钢材中的900吨。随后,B、C对A提起违约诉讼[1]。二、提出问题(一)判断A发出的通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本案中,A是否要对B、C公司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A与B、C公司是否已经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同。A与B、C两家公司关于本案的关联点,要追溯到其向B、C公司统一发出通知时起算。故而该通知的效力成为厘清本案案情的第一个关键点。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A
3、公司已明确表明了购买意愿,属于要约;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的通知类似于商业广告,不具有约束性,属于要约邀请。(二)界定B、C、D回函的性质本案对A发出通知进行界定后,还需要对B、C的复函进行性质的厘清,这关系到对A与B、C两公司合同是否成立的界定。当该通知界定为要约,若将B、C公司的复函视为承诺时,则合同成立;当通知被界定为要约邀请,若将B、C公司的复函视作新要约,则A仅对C公司承诺,与B公司无合同关系。三、具体分析(一)A发出的通知是要约邀请第一,我们需要引入法条中对于要约的判断四标准。将《合同法》第14条提炼,可总结出要约四个要件:①以法律规定、②当事人意愿、③提议的内容
4、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④交易习惯。6第二,从当事人意愿层面着手分析。A发出的通知其原文是“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批号为X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其通知中,能体现其意愿的,是“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重点是“希望”二字。从语义上可以理解为,A并没有确定其将真实购买,只是作为一个探底来问询B、C公司的价格,并非要约所要求的“意愿”。第三,从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层面着手分析。A的通知中仅明示了钢材批号、钢材吨数等交易内容。根据我们的生活习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2]包括: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
5、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等内容,A通知的内容虽然包含了标的物的相关信息,但是缺少了价款,并非完整的②中的内容,不能完整地显示其买卖过程,不能认定为包含了主要条款。综上,应当将A的通知认定为要约邀请。(二)B、C的回函是新要约在将A的通知判断为要约邀请以后,B、C的回函其性质也较容易判断。B、C在收到A的要约邀请后给予了回复,表示自己公司备有A公司所需钢材,并将其价格进行了告知。此时,其购买的真实意愿之表达已非常明显,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包含其中,符合要约的判断四标准。并且,其回函为B、C的一个意思表示,不具备合同的要素,不能认定为合同。所以,B、C的回函应当被认定为新要约。(三)
6、A仅对D承担责任6本案中,A与C已经完成了从要约、承诺到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该合同的标的为X型号1000吨钢材,合同内容合法有效。A拒绝接受C的100吨钢材的行为违反了其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对C造成一定的损失,基于此,应当判定A对C承担违约责任。而A与B之间并没有订立相关的合同,A所接收的100吨货物是A处于人道主义,所以只能对该100吨货物作为标的认为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剩下的100吨并非合同内容,故而A无需对B承担违约责任。四、思考与总结在合同法的相关案例中,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而要约邀请的概念,仅在《合同法》第15条中进行了笼
7、统的阐述,缺乏了一定的可行性。我认为在利用老师提到的判断四标准之外,还可以贯穿两种方式加以区分。(一)拆分思维步骤将订立合同的过程拆分为几个步骤,根据案例中合同的发展进度,来判断其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我们在以往的习惯性思维中,会将合同订立的过程简单地描述成两个步骤[3],即合同订立的过程,是自我内心的一个表达,而要约邀请和要约只是内心表达的不同阶段。6但是,我们忽视了自我内心变化的一个过程,应当将自我内心的动态变化过程表现出来,如图1,把自我内心分成“内心想要”和“内心决定”两个步骤,而要约邀请正是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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