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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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和建议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质量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现阶段质量监督工作中的缺陷,采取改进的质量监督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本文针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筑行业也取得了空前的发展,因此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刻不容缓。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筑质量的监督机制并不完

2、善,这给解决建筑质量中存在的问题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也给整个建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7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职能作为业主和施工单位的中介方,从这方面上讲,监督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对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利益关系到业主的利益,由此,监督管理主要是为业主的利益方面出发,力争让业主获得最好的结果。然而在当前,由于市场化经济的开放,越来越多的监督人员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认识不清楚,特别在参与施工监督的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监督把关不严,和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串通一气,这样势必会影响到工程的建筑质量,造成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督工作的不到位,并且

3、这种现象在当前建筑工程的结构施工阶段中广泛地存在着。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执法地位、手段和法律责任尚不明确尽管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是行政执法,但目前各地监督机构的性质普遍仍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属于委托执法,本身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执法地位和独立执法的资格,执法主体面临没有执法身份的尴尬,使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时名不正、言不顺,开展执法的效力大打折扣。发现质量问题,除了责令改正就是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一般没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对“渎职罪”主体适用范围的立法解释,将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在内,因此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委托,仅有行政处罚建议权的事业编制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也要承担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显然权责不一。2.2社会舆论宣传混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7虽然监督模式将以质量监督机构为主的质量等级核验制改为竣工验收备案制,但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缺乏专业深度和公正客观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工程质量核验制的观念仍旧挥之不去。由于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监督完结后需向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社会舆论导向中“谁核定,谁负责”的原则又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之一,颠倒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2.3监督力量与建设规模、技术要求不适应近几年,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市的人均监督面积

5、普遍已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数万平方米增加到当前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平方米,监督人员紧缺问题相当突出。另一方面,监督机构、监督人员配备结构不合理,缺乏懂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从事监督工作。力量的不足势必影响监督力度和深度,削弱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2.4监督范围过于狭窄、方式过于具体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归为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而目前各地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巡查制度和环节验收监督的执行上,范围主要局限在施工阶段。未将监督关卡前置到勘察设计阶段,不利于对工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要素、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控制。另一方面,

6、监督内容普遍做到三步到位,即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三个环节监督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这种过于微观的监督模式限制监督方式创新、人员配置优化,影响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禁锢监督效率和效力提升。2.5建设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行为规范不到位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过度、市场行为规范不到位,建设单位搞虚假招标,肆意压低工程造价,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甚至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普遍;监理、检测单位恶性竞争,甚至突破法律法规底线,出具虚假报告、承接“卖章”项目。建筑市场环境污浊之气不净化,对工程建设造成严重质量隐患。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

7、作的建议3.1设计质量标准的调整(1)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或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代替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2)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有冲突时,以合同技术条款为准。因为,合同技术条款是招标报价条件,并且大型建筑工程对工程设计质量等要求有其特殊性。(3)合同技术条款与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或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标准为准。所导致的标准调整,按工程变更处理。3.2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报7(1)工程项目划分的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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