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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与实务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13年4月主要内容一、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的演进二、经常项下主要政策内容三、人民币与外汇政策协调四、几项重点经常项下业务五、一些问题与思考一、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政策的演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以及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一)政策的背景◆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肇始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最先从经常项下也就是贸易项下开始。◆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实体经济对本币结算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除美、欧外,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中,超过90%的结算采用第三方货币,增加了
2、二次兑换成本。◆同时,也符合从贸易到投融资的需求逻辑。(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政策的演进◆2009年07月,上海和广东4城市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试点企业只有365家。2010年06月,试点扩大到包括山东在内的20个省,进口全面放开。2010年12月,出口试点企业扩大到67724家。2011年06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实际取消试点2012年03月,明确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人民币业务职责分工2012年06月,实行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制度,全面放开出口结算(三)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政策文件◆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10号)◆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
3、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3、《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三)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政策文件(续)◆6、《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7、《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8、《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9、《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
4、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10、《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四)国家其他部委出台的配套政策法规◆1、2009年7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主要明确:(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应按照有关要求申报。◆2、2009年8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明确:(1)跨境贸易人民币
5、结算出口货物同样享受退(免)税政策;(2)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3、2009年9月8日,海关总署下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明确:(1)企业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时无须提供外汇核销单;(2)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3)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五)政策出台目的1、帮助企业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2、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3、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六)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好处1、避免汇率波动风险(本币结算)2、节约财务费用(汇兑费用、套期保值费用等)
6、3、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不需待核查,企业预收、预付没有总量限制,暂无须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等)4、无需人民银行事前审批,资金收付和使用方便,融资性保函等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5、结算币种的多元化选择(综合权衡各种因素,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结算货币,更好地配置本外币资产与负债)6、其他好处(从长远考虑,人民币结算是大趋势,尽早适应和使用)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主要政策内容◆境外地域:所有境外国家和地区◆境内地域: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可以异地结算◆报关政策: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货物进出口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企业可异
7、地报关◆出口退税政策: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申请退税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业务类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收益及经常转移等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货物进口、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限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2012年6月5日前实行试点企业名单管理,2012年6月5日起,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即使属于重点监管企业也可以开展,只是收入不能存放境外,银行要加强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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