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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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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未休年休假补偿如何算【案例简介】张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1年多至2009年3月31日。当年4月1日跳槽进入A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8000元。2009年10月16日,张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随即通知张某,同意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次日解除。2009年10月17日,张某到A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A公司也为张某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结算工资时,张某向A公司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而A公司则认为张某无权享受年休假,理由有
2、二:一是张某在A公司未做满一年,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二是张某属于主动辞职,不是因A公司方面的原因而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张某主张A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的要求无从谈起。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0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0天的年休假工资补偿。本案仲裁受理后先依法进行了调解,但A公司与张某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A公司应支付张某5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3678元(8000元÷21.75天×5天×2倍)。【案例分析】一、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
3、能否享受年休假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张某在A公司实际工作了6个半月,A公司据此认为张某还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实际上,这是A公司对国家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前提条件进行了错误理解。该前提条件实际上并不限定必须是现用人单位或同一用人单位,它既可以是前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是现用人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不同用人单位连续计算的情形。张某在前一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11年,所以张某进入A公司后即享有年休假的权利。二、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能否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这是本案的另一
4、争议焦点,带薪年休假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如果员工在职期间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员工也未主动放弃,则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予以补偿,这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发起方不同而存在免除的情形,即: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对其应休未休年休假部分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员工提出辞职后安排其将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休掉,然后再办理退工手续,如是,则不会有年休假补偿问题。而A公司并没有这样做,其在张某提出辞职次日即办理了退工手续,其未安排张某
5、休年休假,依法应该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三、员工入职当年应当享受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本案中,张某是否可以像其主张的那样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则上,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根据其累计工作年限核定的。张某的累计工作年限为11年零6个多月,2009年依法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但因张某是2009年4月新进A公司的员工,所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张某在A公司2009年能够享受的实际带薪休假天数,应该自其进入A公司起按照剩余日历天数进行折算。而折算后,张某在A公司2009年实际可以享受的带薪年
6、休假天数为7天(275÷365×10)。四、劳动合同解除时,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应怎样计算虽然我们已经明确了张某2009年能够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但我们是否就能据此认定,张某若离职,A公司就应该按照7天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呢?这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因为这里的7天,是假定张某在A公司工作完2009年的情况下对其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进行的核定,若张某中途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根据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所实际经历的日历天数重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A公司应当按照张某2009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出张某应休未休年休
7、假天数5天(200÷365×10),然后据此支付张某5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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