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到制约: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关系构造与机制构建-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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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陈丹一宋宗字,2(1.重庆大学中国重庆400044;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重庆401147)【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我国构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机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和规则。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得到拓宽,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造或将发生转变。但受长期以来的诉讼传统和司法理念,民事诉讼格局中审判权、检察权、当事人诉权之间表现出一些不协调,进而影响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这就需要清晰厘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三者承载的权力或者权利之间的作

2、用和关系.构建科学规范的权力互动运行保障机制。以规范形成检察监督权、审判权以及当事人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引导的诉讼关系构造格局。【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诉讼构造;机制构建【中图分类号】DF7【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12014]01--0162--05圄12年8月,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中关于国家权力的构造,目前世界国家中主要存在着三种模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平面结构模式。该种模式源于洛克、孟该法第十六章的有关条

3、文则对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德斯鸠等提出的分权制衡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督范围、方式以及程序等作出细致的规定。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国家权力处在同一平面并且应当由不同的诉讼的范围和方式得到拓展和丰富,且更加注重监督实效,在人或不同的机关来掌握,权力之间形成牵制关系,这样构筑国某种程度上或将改变传统的当事人两造与审判权之间的等腰家权力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二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三角形民事诉讼关系结构,甚至造成诉讼关系失衡。新法施行代表的半平面化结构模式。这种模式既有类似美国那样将国

4、家后,以检察监督权为逻辑中心来探索其与审判权和诉权在民事权力分权的平面结构模式特征又有其独到之处。比如英国虽然诉讼中如何形成协调、制约的诉讼关系构造进而构建一种规范也将国家权力分为“三权”但是格外强调立法权的权威性.立法运行机制,不仅是司法公正的目标要求使然,更是新法实施中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但同时对行政权和司法权构成制约。法国国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同时还可以行使其中两项或以上的权力,尤其以行政权最为强大。三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层级化权力结构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

5、、逻辑起点:国家权力层级中的审判、检察机关均由其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国家权力平检察监督地位与功能台上产生一个以上的层级.最高权力一般不参与第二层级的权力制约,监督具有单向性和绝对性的特征。-2]从权力性质角度来看。检察监督权本质上内涵于国家的法我国的国家权力架构和前苏联一样也是层级式的.国家权律监督权之中。“监督”一词,从词义上来看即有监视和督促之力机关居于最高层级。检察权和审判权居于国家权力的第二层意。“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次。就权力的来源和属性而言,审判权与检察权是国家

6、权力,当验”。_1]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设计初衷。就在于控制和约束权力事人诉权则属于社会权利范畴,三者有着本质区别。而且。国家运行,在程序上保证和监督国家法律实施,从而将权力主体和和社会的分野导致国家权力天然地具有侵犯社会权利的倾向。社会成员纳入法制轨道的规范逻辑之中。“人们追逐权力不仅仅是因为权力能够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一)检察监督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社会观念.而且还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从契约到身份:实质正义的价值回)'~)(CQDXWL-20

7、13—090)。项目主持人:宋宗宇。作者简介:陈~(t981-),男(汉),湖南常德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事法及司法制度;宋宗~'(1968一),男(汉),四川达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研究方向:民事法及司法制度。·162·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中。”口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很由审判程序的正义性来保证。首先,程序正义具有说服力。民事容易对社会个体成员尤其是公民私权造成侵害,必须借助法律裁判不外乎一方败诉或者

8、互有胜败的结局,在当事人对裁判结强制将权力“关进笼子”。而且,民事诉讼中审判权强大的事实果的认知层面,总会存在着失落与不满。此时程序正义的意义也唯有借助检察权的介入和制约,才能在个案的权力运行与私就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公平地参与诉讼的权利,在程序参与度权保障之间达致平衡。方面最大限度地契合其权利表达的愿望,并通过具体的诉讼支(二)检察权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持行动促成这种合法、合理的愿望实现。与其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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