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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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中心在集聚和整合创新资源、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研究、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技术中心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自愿参与、联合组建、权责清晰、优势互补、独立运作、突出服务”的原则,由行业内科技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同行业企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面向行业能够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发展

2、的公共研发、服务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行业技术中心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一)着眼企业或行业技术进步,整合、优化本行业创新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推广、交流、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二)积极参与我市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依托。(三)积极吸引、培育、集聚相关行业的高层次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打造我市企业、行业发展人才平台。(四)多渠道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委托的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培训、创

3、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加快行业技术发展。(六)参与我市技术创新相关规划及重大政策研究。第四条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有序推进。第五条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第六条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潍坊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行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行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立在牵头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内,但需独立开展业务并独立核算),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属于重点支持或鼓励发展的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二)行业技术中心体系建全,管理科学,发展目标规划明确,原则上要求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三)技术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咨询和评估。(四)组建单位重视行业技术创新工作,保证行业技术中心运行资源配置,为行业技术中心发展和运行创造良好条件,行业技术中心

5、科技活动经费不低于中心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5%。(五)行业技术中心应将技术开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定;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六)主要组建单位要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研究水平在国家、省内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行业技术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

6、于300万元。(七)中心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两年内(指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申请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第八条认定程序:(一)申请。由牵头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及同级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表》、《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推荐。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集中报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三)评审。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在15个工作

7、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形成评审意见。(四)认定。潍坊市经信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研究确定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并在潍坊市经信委、潍坊市财政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已认定行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并加强日常管理。(一)日常管理:行业技术中心须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和本年度上半年《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工作报告》;行业技术中心要参与潍坊市技术创新项目和中心运行季调度。(二)复核: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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