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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建筑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建筑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
2、省建管局)对全省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有系统的技术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 2、在全省建筑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资质为一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
3、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近三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不低于600万元,达到工程结算收入的0.3%以上; 5、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6、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技术中心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8、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应当不少于50人,技术中心专职研究
4、与试验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 9、所在企业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0、企业近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建筑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
5、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省属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3、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对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5、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自省经贸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建筑
6、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贸委(经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省辖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建筑业主管部门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省属建筑业企业评价材料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经贸委
7、。 3、数据核查。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省经贸委会同省建管局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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