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

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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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文件90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编号:龙建招2015(3)-02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单位: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单位:龙泉市水利局二〇一五年一月招标单位: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文件90招标单位(盖章):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单位(盖章):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单位(盖章):龙泉市水利局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招标单位: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

2、工程招标文件90目录第一卷5第一章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134投标165开标176评标187合同授予1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99纪律和监督19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第三章评标办法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28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281一般约定282发包人义务293监理人304承包人305材料和工程设备31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17交通运输318测量放线32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211开工和竣工(完工)3212暂停施工33招标单位: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方朝工程建设

3、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文件9013工程质量3314验收和检验3315变更3316价格调整3417计量与支付3418竣工验收(验收)36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620保险3624争议的解决3725合同类型3726 其他补充条款37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39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后)45第二卷46第六章图纸461说明462图纸(详见图册)46第三卷4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7第1节一般规定47第2节施工临时设施55第3节施工安全措施57第4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60第5节施工导流工程64第6节土方明挖67第7节石方明挖71第13节土石方填筑工程75第14节

4、混凝土工程79第16节砌体工程87第四卷91招标单位: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文件9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91投标文件91投标文件目录92一、投标函93二、技术特征值表94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5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6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函97六、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函98七、2014年度在丽纳税汇总表99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0九、资格审查资料120(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20(二)投入本合同工作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121十、其他材料122十一、原件的复印件123招标单位

5、: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文件90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已由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以龙发改产业[2013]355号文件批准建设,本招标项目为龙泉市宝溪乡溪源田堤防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已落实。本工程的项目法人及招标人为龙泉市瓯江水利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丽水方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工程位于龙泉市宝溪乡境内,主要工程内容为新

6、建防洪堤和堰坝,其中堤防8处,护岸2处和堰坝2座。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本合同的工期要求为8个月,质量要求为合格。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或(预)中标工程;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3.2投标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四个岗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任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

7、3本工程投标人需配备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水利工程专业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至少各配备1人。3.4根据浙招办[2009]23号文和浙水建〔2008〕1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及其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无限制期内的建设市场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近两年(2012年10月1日以后)须无行贿犯罪记录;3.5根据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13]23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投标前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主要指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已在浙江水利厅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予以

8、公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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