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债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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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夫妻共同债务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夫妻一•方或双方举债的现象越发普遍,一些恶意债权人利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漏洞提起恶意诉讼,且此类现象正朝更加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如何增强司法实践屮此类问题的可操作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积累了i定的实践经验,希以此文抛砖引玉,以期对司法实践有益。一、夫妻共同债务Z概念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当前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出于共同生活之H的或为维持共同生活之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此概念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之债务方为夫妻

2、共同债务,但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吋间也可以在婚前。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此概念较Z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但忽略了夫妻双方合意也能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之情形。第三者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共同负有的为了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此观点以债法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进行了阐述,并认为遗产继承人有承扒夫

3、妻共同债务之义务,夫妻共同债务系特殊连带之债,遗产继承需负担之债为遗产范I韦I内之债,无法等同。且夫妻共同债务与普通债法意义上之债务有所不同,为特殊债务,以普通债法概念概括,略显勉强。此上三种概念,均大体概括了夫妻共同债务之概念,但也略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或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所负之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之界定,在我国大多数婚姻家庭专著和相关学术论文屮,夫妻共同债务被定性为连带之债,笔者认为,简单认定为连带之债未免草率,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连带Z债基于合同约定产生,产生基础不同;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归属,而连带

4、之债债务人无法约定,需无条件履行相关义务,夫妻之间离婚时,共同债务可以先行协商,由夫妻自行决定如何履行,协商不成方由法院判决,而连带之债则无此选择项。同样,我们发现,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普通的共同债务,两者有着较大的差异,既然夫妻共同债务既不属于连带Z债,也不属于共同Z债,我们只能将其归结为一种特殊Z债。二、为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现状分析当前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论來源主要來自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认定标准,经归纳总结,笔者认为可分为“用途认定”和“身份认定”两种标准。用途认定,顾名思义,用途认定即是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标准,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概念,法律上

5、并未明说,实践小往往体现为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需要,如经营之需要、维持生计之需要,抚养赡养之需要,凡满足此要件,即在实践屮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实践屮发现,夫妻共同生活有其内部性和不可知性,债权人想要证明该债务Z用途殊为不便,也降低了司法实践Z可操作性。身份认定,因用途认定被证明在实践屮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Z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仰或债权人知道其实行约定财产制。该条文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前提,故称为身份认定,因对债权人保护力度大为加强,亦增加两条限

6、制条款,但此限制条款Z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实践屮债务人藉此限制条款成功翻盘之案例亦不为多,可以说,利益保护之天平已倾向于债权人。实践屮,我们发现很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屮,夫妻感情并不和睦,有些甚至分居,如此情况下,常发生夫妻一方凭空举债,于离婚时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之情形,司法实践屮法院对此往往无策,仅能以调解不成不予理涉,无依据对此情形予以深入处理,如无相应办法出台,恐降低法院公信力。法律要求若要激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屮的限制条款需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屮,我们发现激活限制条款Z难度相当Z高,试举一案例说明。甲因嫖娼被抓,托册友乙代缴罚款10000元获释,后甲与其妻离婚,乙以

7、该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要求甲与其妻共同偿还,在此情况下,如甲妻欲证明该借款非共同债务,需证明上述两种例外情形存在,但此案件证据往往掌握在债权人乙和举债方甲手屮,甲妻往往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且两人处离婚诉讼屮,甲亦未必肯协助其妻收集证据。如此显然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之分割亟需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及人民需求。三、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之建议建立日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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