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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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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票据法的论文论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发展完善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补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强行性、司法性、技术性、国际性以及程序性等特征。票据是当今世界各国民簡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国际商事交易屮,栗据被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领域:作为支付于段进行着国际间债权、债务的结算与清偿,充当信用工具,加速着国际间资金的运转与融通。我国加入WTO后,与tft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往來越來越频繁,进行国际支付结算的次数越来越多,结算的金额也越来越人。然而,由于我国票据法的有些规定与WTO成员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我国
2、的企业、事业法人、自然人及具他经济组织在进行国际支付结算时,血临着法律上的冲突和障碍,从而影响着国际结算的效率和我国加入WTO后所应享有的权益。商法原木就是法律体系小最具发展性或进步倾向的部分,主要原因不外乎经济上和技术上两个方血。就前者,因为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近现代经济关系的主体部分,而经济关系又是所有社会关系小最具活力的因素,特别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情况下。经济关系总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商法当然要进步和发展;而后者,相对于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概括性、抽象性的规范较多,而可以有较强的稳定性,商法则多由特殊的、具体的规
3、范构成,对经济生活不得不作出敏感的反应。与商法的其他部分相比,栗据法在世界范围内,太久没有修改了,其原因有经济上的,也有技术上的。票据法很少修改的原因首先仍然是经济上的。事实上,发展性或者进步倾向尽管是商法的一个特色,但如同商法的某个基木原则很难像民法基木原则那样贯穿民法始终,覆盖民法全部或人部,商法这一特色也只是对大多数商法领域而言,反而是商法的营利性覆盖了商法的史多领域,包括栗据法。一般认为,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项基本原则,但是,商法的营利性在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商事部门法上的体
4、现与票据法却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的设计,玄接影响投资人(股东)营利日的实现的多寡、便宜与否等;保险法的规则如果设计不合理,也会造成-个国家保险业的萧条,从而影响保险业者的营利日的实现;破产法也涉及破产人营利日的的阻却以及与债权人等相关人利益的调整。所以,这些商事部门法的投资者营利日的的强人内因,使他们总是随着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寻求制度的改变,也就使得相关法制不断修改。并且,在上述商事部门法屮,因公司法、证券法与商主体的营利性联系最玄接,其•修改也就最频繁。而栗据法尽管也直接服务于经济生活,但票据法所规定的栗据
5、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经济牛活小发挥作用的。栗据的使用过程本身并不产生营利效果,票据法的营利性仅仅是其基础关系的一•种间接反映。票据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规则就如同一般的数字计算公式或规则,能够被普通人接受并应用于运算,便很少有改良的必要,频繁改动反倒会增加使用成木。基于上述票据法很少修改的原因,世界范围内,票据法不需要也不可能频繁修改。比如栗据权利制度,无论是双重权利的设置木身,还是相关联的追索权的适用,都能很好地发挥着确保票据支付的作用;再比如票据付款制度,从持票人的提示付款到付款人的付款审杳乃至最后付款,已有规则也都是适应
6、生活实际的;就岀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具体票据行为而言,在制度上它们既能统一于票据行为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一般要求,又能满足各自的功能需要。除上述票据制度,票据法上已有的关于抗辩、伪造、变造、史改、涂销、时效、票据丧失及其补救等制度也儿近完美,所需要讨论的不过是对这些制度的解释适用Z类的技术问题而不涉及制度本身的修正。但另i方血,19世纪初以来的德国以及后来的日本,票据法学异彩纷呈,票据理论学说林立。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后形成现存的票据法两人法系后,以德、日票据法学界为代表,对票据理论的研究依然活跃、繁荣,而德、H票据理论或考栗
7、据学说,并非泛泛的所有票据法问题的理论,它特指把票据债务的发生和栗据权利的取得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综合理论构成的栗据上特有的法律行为论。而法律行为论乂是I韦I绕票据抗辩展开的,不同的票据理论,最终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如何判断某一抗辩的法律或理论构成。这说明栗据法在票据行为及相关联的票据抗辩问题上仍然存在问题,仍有发展空间。实际上,在正常票据行为的情况下,票据上的权利被转让(在这里,我们称之为票据常态移转),债务人可以对让与人对抗的人的抗辩,不能用來向受让人对抗,即产生所谓人的抗辩限制的现象。这里是要解说栗据常态移转要实现票据法的基
8、木理念是否在制度上L1经白足。具体而言,是要解说支撑栗据常态流转的是栗据法的核心制度Z栗据抗辩限制制度。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双重权利设置,以及众多的突出债权人优势地位的规定,当然都是为了实现强化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的理念,但在突出权利后,义务则必然超常加重。并且,如果所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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