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57779611
大小:3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20-03-28
《融资担保合同违约情形的认定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司法审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金融与法:融资担保合同违约情形的认定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司法审查汪其昌 2013-02-06摘 要:中小企业以其顽强的市场渗透力和灵活的经营方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支活跃力量,在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展有效竞争、保持社会稳定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融资难”一直以来是阻碍其快速发展的一大障碍。作为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回应,融资担保公司以为其他企业融资提供专业担保服务的独立商事主体的姿态登上金融市场舞台并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随之而来,发生于融资担保公司与借款企业(债务人)间的纠纷亦逐渐增多。本文简要介绍了2008年发生的A国国际贸易公司与宁波银行上
2、海分行之间的融资担保合同违约案情以及审理结果,并对案情进行了评析。关键词:融资担保,合同违约,担保追偿权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7日,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3张,总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由原告B担保公司为汇票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提供保证。同日,原告B担保公司应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要求,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就《银行承兑协议》中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的债务中的金额150万元,由原告为被告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
3、保证原告追偿权的实现,原告与被告林某、王某、陈某签署了《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明确:原告B担保公司为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林某、王某、陈某为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担保保证期间、借款人违约责任、法院管辖地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约定。此外,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对原告的保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上述合同签署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向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出具了总金额为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9月10日到期时,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无力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返还票款。截至2008年9月16日
4、,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尚欠260万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同日,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进行代偿。应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的要求,原告为被告代偿90万元。2008年9月26日,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林某、王某、陈某向原告B担保公司确认:原告为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通过转账向宁波银行上海分行代偿了90万元;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承诺在30日内向原告归还代偿款,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不还,除支付前述资金占用费外,还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09年5月13日,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支付原告20万元,其中5.4万元作为资金占用费、14.6万元作为违
5、约金;2009年8月24日,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支付原告8万元,其中3.4万元作为违约金,剩余4.6万元作为本金归还;2010年1月10日,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支付原告34.5万元,其中3557.25元作为远期汇票的贴现费用予以抵扣。至此,尚欠本金.25元。 原告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向原告B担保公司支付代偿金本金.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代偿金本金.2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为计息标准,自2011年1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代偿费用;3.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向原告B担保公司支付律师费10800元;4.被告林某、王某、陈某
6、对上述第1、2、3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原告B担保公司与宁波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B担保公司与被告林某、王某、陈某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的《不可撤销承诺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违约金及代偿费用的争议,被告对违约金及代偿费用计算标准过高提出异议,但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第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7、的若干意见》原告实际主张未超过此标准,且原告已经收取违约金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代偿费用,原告代偿日为2008年9月27日,审理中,原告B担保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代偿费用计算时间调整为从2011年1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为原告主动放弃部分权利,法院对违约金及代偿费用的计算方式予以支持。 关于对还款顺序的争议,2008年9月16日原告B担保公司应银行要求为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进行代偿,2008年9月26日经被告A国际贸易公司、林某、王某确认代偿事项,自该天起算30日内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即属违约,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