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合同关系性质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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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与停车场Z间合同关系性质浅析(刘元敏)目前,因停车场里车辆被盗引发的索赔纠纷LI益增多。停车场多以只是允许别人有偿使用车位,自己并不负责保管车辆为由进行抗辩。此类案件屮,车主能够提交给法院的仅是一张收据或停车卡,可是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收据包括停车卡只是支付凭证而非权利证书,它除了能证明车主曾经缴费并停放过车辆这一客观事实外,并不能表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因停放车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那么,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到底应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呢?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日前除极少部分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停车场具备汽车寄存保管的经营条件外,大多数停车场不具备这种经营条件和经营资格

2、。另外,车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或安装防盗装置等手段来保证车辆安全,而实际上多数停车场所收取的不过是几元钱至几卜元停车费,如果因此让其赔偿数力至几十力元的丢车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车主与停车场Z间因停放车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车位租赁关系。笔者则认为,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他与停车场Z间建立的是车辆保管关系。停车场既然允许他人停车并收取了停车费,自然应该保证车辆在停车场内的安全。停车场地是停车场从事车辆寄存保管所必须的物质载体,不应将场租因索从汽车寄存保管合同屮分离出来而成立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车辆保管关系。根据民法基木理论,租赁合同是岀租方将某一特定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

3、承租方支付对价,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原物的合同;而保管合同则是保管人有偿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在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物品的合同。通过比较不难发现,车主与停车场Z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首先,在租赁合同屮,标的物的质量等具体情况关系到承租方的权利。在缔结合同时,租赁物必须确定下来,且为承租方所中意。而在停车场停车时,车主对具体车位一般都不介意,因为车辆停放在哪儿要完全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这一点与保管合同屮寄存物品时物主一般不选择也无从选择存放处非常相似。其次,租赁合同所转移的是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因而出租人对租赁物必须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4、从目前停车场情况看,除极少数宾馆、商场所经营的较为规范的停车场外,大多数停车场都属于利用广场或街道占-道经营,换言Z,其对停车场地一般部未履行法律稈序以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谈不上依法租赁车位的问题。由于车位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粋行规定》与国土资源部的冇关规章规定,国有十地使用权人出租H己己取得的国有十-地使用权时,必须经政府国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相反,其要从事车辆保管则简单的多,因为只要经过公安和交通、市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即可开展车辆保管业务

5、;而具体的经营行为都属非要式法律行为,并不需要逐项报批。再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属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应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返还租赁物的构成违约,而且租赁合同屮不允许出租方或承租方行使留置权。与此不同的是,车主在停车场停放车辆,一般不存在预定或预胡车位的问题,而且有些宾馆、饭店还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等。另外,车辆停放的主要凭证是收据或停车卡,它的内容很简单,根木不可能(也不需要)记载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至于车主无论是否约定了车辆停放时间,都可随时取走停放的车辆。而一口车主欠缴停车费,

6、有关管理人员完全可以留置该车辆。上述情况正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既然车主与停车场乙间丿卫定位于车辆保管关系,那么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并办理完保管手续ZII起,停车场就应承担起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如果在此期间车辆被盗或者遭受损害,表明停车场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按照合同法理论,其H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车主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实践屮存在着一些车主在发生纠纷前已办理了车辆保险的情况,这样车辆被盗或受损后,车主往往能育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但由此并不当然免除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在向车主进行保险理赔后,即依法从车主手屮获得了代位追偿权,它依然可以向停车场主张赔偿责任。另外,由

7、于目前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对此类案件尚缺乏统一认识,一些地方存在着以是否缴停车费作为判断车主与停车场法律关系性质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其一,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无偿,是否需缴费仅表明停车行为是否具有有偿性,与保管合同的性质不相矛盾。其二,如无偿停车不以保管关系对待,而停放的车辆又确在停车场管理Z屮,那么车主与停车场的法律关系将很难定位,因为它明显不属于有偿的车位租赁关系。其三,免费停车作保管关系对待,既符合民法原理,也能促使停车场加强管理,减少纠纷的发生。免费停车期间,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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