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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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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法律思考秘 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必修性: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等20多年的学习中,外语是惟一始终必修、必考的程,甚至是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两门公共必考科目之一,是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唯一公共必考科目;一些高校实行学士硕士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外语专业学生还必须学习、考试第二外语;一些地方中级以上职称晋升还与职称外语考试挂钩。由于具有以上的必修性特点,笔者在此将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称为“外语必修制度”。 外语教育是一种语言教育。语言教育不同于数学、物理、化学、医学等其他目教育,语言教育有其特殊性:语言和民族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密
2、切关系,语言是民族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的重要特征。由于语言具有民族性特征,大部分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制进行规范。同样,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语言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作为语言教育的我国外语教育,其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语言的民族性特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把外语教育和数学、物理、化学等普通目教育相提并论。 一、外语必修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现在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通用语言字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语言字进行法律规范,但现行外语教育制度在多方面违反以上法律法规。 1外语必修制度使中国公民因为不懂英语等外语而被剥夺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马克思
3、主义坚持各民族语言字一律平等,反对强迫一个民族学习、使用另外一个民族的语言。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字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字的自由。这种法定的自由应该包括这样一种涵义:中华民族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仅仅通过中华民族的语言就可以获得受教育和职称晋升等权利,并不以掌握其他民族语言为条。但是,在外语必修制度的要求下,许多人却会因为不懂规定的外语而被剥夺读中学、大学和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受教育权,被剥夺职称晋升的权利。中国公民因为不懂其他民族的语言而被剥夺在中国的受教育权和职称晋升权,这显然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 我国宪法第
4、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通用语言字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普通话的推广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外语必修制度的作用下产生的现实却是:一个中国公民普通话水平不高影响不大,可以考硕士、博士;但一个中国公民外语水平不高则直接影响一生的教育和发展,就是读函授、自考本科,也有学位外语考试在卡住你,更不用说读硕士、博士了。由此可见,外语必修制度把外语的地位置于中国人的母语之上。 笔者认为,对于外语学习而言,我们都应该和越南、泰国、韩国、埃及等其他国家的民族一样,不应该在不自愿的情况下被迫学习。更何况中华民族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民族,而且并不是一个所有化都需要向其他
5、民族学习的劣等民族。中华民族当然应该向其他民族学习,但这并不等于要求全体中华民族儿女都学其他民族的语言,而应该让国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2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涉嫌违法。对高校的学位授予行为,中国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2月制定、1981年1月实施并于2004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规范。该条例对学位授予条作了明确规定,学位授予条分“程考试成绩”、“论答辩”(学士学位没有要求“论答辩”)、“学术水平”三方面。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学位申请人就有获得学位的法定权利,因为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任何高校都无权剥夺。以上三方面显然不包括外语四六级
6、。 有人认为,外语四六级可以纳入“程考试成绩”的内容进行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大学开设的外语,各高校在程结束时都有一个程考试,其成绩就是“程考试成绩”,该成绩还记录在学生的档案内,具有“程考试成绩”的法律效力。 有人认为,高校是不是可以用办学自主权设定学位与外语四六级挂钩呢?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法律已经对学位授予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不可以违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体现在程设置种类、程考试的难易程度、论答辩的难易程度、学术水平要求等方面。某高校认为外语重要,可以增加外语程考试的难度,但不能在条例规定的三大条之外增加其他条。 3外语必修制度,不符合国际通行惯例
7、。据笔者了解,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一样实行外语必修制度。实际上,不但现在没有,就是纵观人类历史,实行外语必修的现象也是很少的。世界各国人民当然也有很多学习外语的,但一般只是鼓励、引导等,而不是像中国这样实行外语与受教育权、职称晋升权挂钩的外语必修制度。 二、现行外语教育制度的弊端已经很严重 中国现行外语教育制度是在中国英语人才奇缺、以致于影响到中国当时外交工作正常开展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任务,有其历史合理性。但在执行该制度20多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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