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

ID:5723848

大小:55.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2-23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_第1页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_第2页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_第3页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_第4页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诉讼光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光碟管理条例    第1条    光碟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2条    本条例名词定义如下:    一光碟:指预录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预录式光碟:指预录式之雷射碟、唯读记忆光碟、数位影碟、唯读记忆数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与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预录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录式光碟、可写式光碟及可重写式光碟。    四母版:指经由刻版机完成用于制造光碟之金属碟。    五

2、来源识别码:指为识别光碟或母版之制造来源,而由主管机关核发之识别码。    六事业:指以制造光碟或母版为业务之公司、独资或合伙之工商行号及其他个人或团体。    七制造:指使用原料,经由制造机具产制光碟或母版之行为。    八制造机具:指制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机、模具、制造母版之刻版机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机具。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第4条    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经核发许可文件后,始得从事制造。    事业制造空白光碟,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    前二项申请许可

3、及申报之程序、内容、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5条    事业依前条第一项申请许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应不予许可:    一事业负责人曾违反本条例或犯著作权法之罪,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尚未执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者。    二曾受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未满五年者。    第6条    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文件,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许可字号。    二事业名称、营业所及其负责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制造场所负责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制造场址。 

4、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事项。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应事先申请变更。事业应将第一项制造许可文件,揭示于场址之明显处所。    第7条    事业依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取得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后,经发现其申请许可资料有重大不实情事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许可。    第8条    事业应保存预录式光碟之客户订单、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及所制造之预录式光碟内容等资料,至少三年。    第9条    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应于制造许可文件上所载之场址为之。    第10条    事业制造预录式光碟,除依第四条第一项

5、规定取得制造许可外,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来源识别码,始得从事制造。    前项预录式光碟,应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且不得为虚伪不实标示。    依第一项核发之来源识别码,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于预录式光碟之压印标示。第一项及第二项来源识别码之申请程序、压印标示方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1条    事业制造前条第一项预录式光碟所需之母版,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来源识别码,始得从事制造。前项母版,应压印标示来源识别码,且不得为虚伪不实标示。    依第一项核发之来源识别码,不得交由他人使用于母版

6、之压印标示。第一项及第二项来源识别码之申请程序、压印标示方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2条    制造机具之输出或输入,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    前项制造机具之申报程序、应备文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3条    主管机关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员进入光碟、母版制造场所及其他有关处所,查核其有无依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场所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并得请求警察机关派员协助。    

7、第14条    预录式光碟制造许可文件、来源识别码之核发、制造机具输出或输入之申报与光碟、母版制造场所及其他有关处所之查核等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委讬或委办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15条    违反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预录式光碟之制造者,应令其停工、限其于十五日内申请许可,并处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锾;未停工或届期未申请许可者,应再次令其停工,并处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再不遵从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金。    违反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8、未申报从事空白光碟之制造者,应限其于三十日内申报,并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届期未申报者,应按次连续处罚至完成申报为止。    专供制造第一项预录式光碟之制造机具及其成品、半成品,不问属于行为人或犯人与否,均得没入或没收之。    第16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未于制造许可文件所载之场址制造预录式光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