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ID:5722612

大小:2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2-23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1页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2页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3页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4页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7                 第一总则  第一条公有医疗机构实行公有民营管理,是为了认真结合我县实际,贯彻省、市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县政府《关于岱县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创新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激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竞争力,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资产所有权属有公(国)有,但经营权属经营者,实行资产与经营权分离管理的医疗机构。本县区域内除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的原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均采用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2、第三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经营管理主要采取“承诺责任”、“合作经营”等方式。其经营流动资金,可由原公有资金为主投入,也可由管理者合资为主投入。具体筹资办法、数额,根据各机构的不同情况及经营方式决定。  第四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应根据尊重内部大部分职工的意愿。职工意见不一或分歧较大的,由县卫生局据情决定。实施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酌情转换。                第二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机构性质基本不变,为政府指导的非营利性卫生事业机构,接受县卫生局的行政监督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设院长1名,

3、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选任经过推荐、测评、考察,或公开竞(招)聘等程序,由县卫生局批准任职。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院长实行任期制,每期一般两至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或改选。各机构原则上应建立2-3人组成的管理班子,行使医疗机构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院长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全院经营、人事、财务等管理权,拟订本院发展计划及工作方案,提议重大事项研究,执行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决定决议,安排行政及业务工作,处理日常事宜,根据职工合理化意见改进领导管理方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八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完善各项规制度,加强院务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政策出台、规

4、修订、资金筹措、业务开展、人事聘免、经济分配、设备更新等重大事项,应发扬民主,征求职工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  第九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原正式职工个人身份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县卫生局保管,全部职工均实行聘用合同制,如有固定期限的每次期限一般为1-3年。在职人员如有调动、退休、解聘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录用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一般不再确定固定工身份。原正式职工如不能胜任工作,或表现差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对其实行试岗、待岗等处理;触犯解聘情形的可以解聘。但对正式职工实行试岗、待岗、解聘等处理,应经院务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其中解聘的还应征求县卫生局意见

5、。  第十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有条的单位建立党的支部组织。对全体职工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端正服务方向,遵守职业道德、法规政纪和社会公德,创建精神明。               第三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及财政管理规。第十二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改制前的资产(房产、家俱、仪器等)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改制时进行清理计价。改制后如需新置仪器设备、改造房屋等,由经营者自筹为主投资,其中动产产权谁投入谁所有,不动产产权归医疗

6、机构所有。  第十三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者,须向县卫生局交付承诺责任金、固定资产折旧金。各机构的折旧金、承诺责任金由县卫生局据情决定,其中折旧金每年分两次,按指定时间上缴县卫生局,承诺责任金一次性上缴县卫生局。改制后经营者自筹投入的新置仪器设备等归筹资者所有,不须上缴折旧、租赁金。  第十四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改制前的流动资产(药品、现金、存款、债权债务等)应进行清理计价,除按协议留取一部分用于医疗经营外,其余上交县卫生局。  第十五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改制前、后上缴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折旧金等由县卫生局专户专款保存。该专款经县卫生局审批,用于原单位的

7、事业发展投入、进一步改制后职工安置、解聘人员补偿及公共卫生事业等开支。  第十六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经营如须增加流动资金的,由经营者为主自筹投入。经营运作后,各医疗机构的现值净流动资金数,不得少于原公有资金投入的流动资金数。  第十七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仍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使用国家统一的卫生财务帐册、报表,完善财务登记、记帐、结帐、报告制度,按月送报会计报表。县卫生局继续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查。  第十八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经营者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仪器购置、资金流动的,逐年进行折旧。折旧率暂定为:仪器装备每年20%,家俱每年

8、10%,药品按现进货价折算,债权、其他财产酌情确定。单位价值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不作折旧,在日常公用费中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