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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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矿井依据本办法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副总工程师、班子其它成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留用察

2、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生产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事故扩大的;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不执行上级责令停工、停产、停止设备设施使用运行的命令,或擅自恢复工作、生产、使用运行的;       (七)有其它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和领导的责任追究按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有关责任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照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第八条发生重伤事故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下列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800-1000元罚款。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600-800元罚款。       4、对事故一般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400-600元罚款。    

5、   5、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800-1000元罚款。       7、矿井领导因工作失误、违章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情节轻重给予矿井责任领导3000-5000元罚款。       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在执行以上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发生轻伤事故的,

6、由事故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下列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3000-5000元罚款。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800-1000元罚款。       4、对事故一般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600-800元罚款。       5、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

7、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3000-5000元罚款。       6、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2000-3000元罚款。       在执行以上经济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如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已经承担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本办法处理标准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本办法处理标

8、准的,仍按本办法处理,其中罚款部分应扣除已经受到的罚款数额。       第十三条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本办法所称的罚款数额“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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