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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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

2、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规定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为“首期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为“日常维修资金”)。25第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属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第五条【管理机构职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接受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3、,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管理机构)接受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缴纳,续筹第六条【首期维修资金收取标准】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划入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维修资金,应依据测绘报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收取:25  其中:n为其物业类型种类数量;  i代

4、表第i种类型物业;  Pi为第i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  Si为第i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各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各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市人民政府对首期维修资金缴纳标准依法进行适度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计取。第七条【首期维修资金的分摊】首期维修资金应以按幢立账、核算到户为原则,按照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本幢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分户建筑面积为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提供的,以

5、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面积为准。第八条【首期维修资金的追缴】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5业主大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依法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首期维修资金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给予指导。第九条【日常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和缴纳时间】业主应自入住起,按照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缴纳标准缴纳日常维修资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缴纳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本规定实施前物业区域全体业主未缴纳日常维修资金的,由该物业

6、区域业主大会决定补缴数额和补缴期间。第十条【代收代管资金的清算】本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日常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余额可以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毕为止,也可以经决定移交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一条【非定期移交日常维修资金的程序】非按月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拟存入资金金额和分户信息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布,业主欠缴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欠缴业主限期补缴。25(二)物业服务企业填写《移交名册》并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移

7、交名册》在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核实和处理;(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移交明细》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四)物业服务企业持《移交明细》等材料到区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核,业主委员会可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其审核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支出。第十二条【《特区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业主大会既未按照《特区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决定将日常维修资金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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