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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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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商品住宅物业的正常使用,有效防范涉及物业的突发安全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以下简称共济金)是对未建立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物业,当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为确保物业能及时得到修缮,避免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专门设立的全市统筹的资金。前款
2、所称商品住宅物业,是指依法建设、依法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中的住宅部分。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中的住宅部分;但该物业属于独立产权单位的除外。第四条对共济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筹集、专户存储、政府决策、共济使用、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管全市共济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共济金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共济金的管理进行监督。第
3、七条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管理机构)负责共济金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共济金的筹集和存储第八条共济金的设立主要从下列四个方面筹集:(一)市管理机构依法筹集的费用;(二)市、区两级财政补贴;(三)社会捐款;(四)其他合法来源。第九条市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并将所收捐款全额划入共济金专户。第十条市管理机构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2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专户。共济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共济金的增值应当遵循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对共济金进行增值运作可以采取组合存款等方式,
4、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与商业银行签订增值利率协议,确保共济金既保值增值又方便使用。第三章共济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物业出现紧急情况,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经建设、消防、应急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认定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需立即维修或整改的,可以申请使用共济金。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一)楼体外立面脱落,或有脱落危险,影响公共安全的;(二)电梯突发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三)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不紧急维修不能满足基本消防需求的;(四)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公共安全隐患,需要紧急维修的情形。申请使用
5、共济金对物业进行维修或整改,限于满足物业的基本使用功能,符合相关部门的维修或整改要求。对物业共有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改良、改造、翻新等项目,不得申请使用共济金。第十三条依据本规定申请使用共济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并将认定或鉴定结果和相关情况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报告;(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制定或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维修方案,提交区管理机构核实是否符合本规定。单项维修工程金额超过10万元的,在提交区管理机构核实前须经市或区造
6、价管理机构进行维修造价审核。(三)区管理机构核实通过后,报市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必要时街道办事处可向市管理机构申请预拨不超过50%的维修资金。(四)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维修,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招标、施工等有关手续。(五)维修工程竣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时,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参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邀请3名以上业主代表参加验收。(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街道办事处持下列材料向市管理机构申请拨付余款:1、维修方案;2、区管理机构核实文件;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4、按规
7、定应当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需提交由市或区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七)市管理机构核准后,按规定从共济金中拨付剩余款项。(八)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维修项目、拨付款项的金额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告。第十四条申请使用共济金时,业主日常维修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先抵扣日常维修资金结余部分,不足部分可使用共济金。业主大会应当及时组织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续筹维修资金,偿还已使用的共济金。依照前款规定已使用共济金的,在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偿还前,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不得再次提请使用共济金。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
8、占共济金。市管理机构发生挪用、侵占共济金的,由市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挪用、侵占的资金,追究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财政、审计、规划国土、消防、应急安监、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部门应当协助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济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第十七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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