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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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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FireProtection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
2、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同时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在业务上受本协会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甲19号,邮政编码10002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
3、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奖励、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
4、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
5、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
6、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享
7、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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