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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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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谈案、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谈案 第二节收案 第三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2、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3、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和北
4、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
5、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 谈案、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谈案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6、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
7、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第十一条有客户前来咨询的,客服人员或律师助理应尽可能先行了解客户所涉案件罪名情况,以便律师能有针对性的准备。第十二条律师接受客户咨询时,应当着正装,仪容整洁,向客户做简单自我介绍,并有礼貌地询问客户情况(如姓氏、籍贯等)。律师助理应做好谈案笔录,配合律师做好解答咨询工作。第十三条在客户陈述案情前,律师应先了解客户的身份,牵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在当地居住时间、在当地人际关系),客户与当事人的关系。第十四条律师应耐心
8、倾听客户陈述案情,尽量不打断对方,并注意眼神交流,辅以语言及肢体动作的应和,以赢得客户信任。如客户为多人,应明确由一人为主陈述。第十五条当客户陈述完毕后,律师应就案件情况向客户提问,确认以下内容:1、涉及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无犯罪前科,是否聋哑人、有无精神疾病,与客户的关系,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被害人);2、当事人的现状(涉及罪名、是否被羁押、羁押时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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