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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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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
2、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其他秘密。 第七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29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第一节 收案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
3、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条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 律师收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
4、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或者自诉案件被受理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29(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须取
5、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 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
6、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第二节 结案第十七条 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出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
7、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29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 接受委托第十九条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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