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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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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系知识产权0841邵骏瑜0820101512康丽文0820101527罗曼0820101528商事代理与商事行纪的异同商事代理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其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事行为。依照代理行为的名义,可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代名代理三种。其中显名代理大陆法上称之为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乃借用普通法上之术语;而代名代理即以代理人名义所为之商事代理,大陆法上谓之间接代理。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相同点: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对内
2、都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问题。它们都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受托人都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同点:1.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2.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3.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不同。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即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4.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5.行纪必为有偿的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6.代理是
3、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即商人承担。法律系知识产权0841邵骏瑜0820101512康丽文0820101527罗曼08201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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