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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法学经济法毕业论文 论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经济法论文题目:论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基础,交付行为可成为产生移转物权效果的法律行为;而否认物权行为独立性者则主张,以移转物权为目的而设立的契约成立以后,物之所有权即行转移,交付行为仅是履行契约的当然的事实行为。其实,契约不仅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但若人为地从物权变动过程中抽象出可请求交付的债权行为和履行交付的物权行为,也仅是立法上的选择不同而已,立法可以赋予有效契约以物权变动效果而不以交付为准,也可以规定物权变动以
2、交付行为为必要。至于交付行为的形式、具体形态等则是交付行为本身的内容。自从物权行为理论诞生,理论界便一直对其褒贬不一,主要是肯定物权行为与否定物权行为之争占主流。肯定者认为,在一个交易过程中,首先设立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欲使其物权变动,还需有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即移转物权意思的交付行为。物权行为使法律行为制度得已完善,使不当得利请求权有了法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否定物权行为者则认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债权行为中的意思才具有独立意义。而且交付行为仅是事实行为(realakte),并不能说明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
3、因交付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效果。再者,物权行为理论过于复杂玄妙,难以为公众掌握理解,其把生活中简单的财产转让分解为数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使现实法律生活复杂化,对法律适用不利,且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使出卖人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出卖人来说极为不利,有失公平。[1](123-124)肯定物权行为与否定物权行为两种观点的争论,直接涉及到对民法交付行为法律性质的确定:若肯定物权行为,则交付行为能产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若否定物权行为,则交付仅为履行行为或事实行为,并不影响物权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对交付行为的性质界定,必须从对两种观点的考察上予以分析,否则,便无
4、法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一、物权行为意义上的交付行为需要声明的是,这里是以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为前提条件的。按照肯定说的观点,债权契约的效力在于设定当事人的负担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要发生物权变动,就必须依赖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一个能够实现物权变动的行为,这一行为即为物权行为。债权契约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彼此分离,各自独立,使得物权行为具有其独立性。罗马法时期,最初移转物的所有权的交付要求必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之合意。“因为一物的授受,在法律昌明时期,可为各种推定,或为出租,或为寄存,或为出质,或为出卖,或为增与等。其所产生的效果,或仅给予持有,或为占有的让与,或为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交
5、付要有合法的原因,以证明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否则,当事人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则只能发生占有或持有的效果。”[2](337)到帝政时期,由于法律进步,其合法原因发生了变化,“只须当事人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交付即可生效。即使借以交付的法律行为因违法、错误等而无效或有瑕疵时,也不影响所有权移转的效力。”[2](337)这充分说明了,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学家们已经注意到了物权移转的合意与交付的分离状态,不仅讲究原因是否合法,更强调交付的法律效力,甚至在原因的违法情形之下也不影响交付之移转物权效果。其实,这种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在于,物权是否转移仅在于物之是否交付,对在交付之前的契约的保护便显得
6、薄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这种契约保护薄弱的现象直接阻碍着社会的进步。交易的进行,并非皆为即时交付,还需要有对尚未履行的契约给以保障的法律。于是尊重私法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契约便成为一项普遍的民法原则。至此,契约变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行为,可拘束缔约的双方当事人。而交付则形成移转物权的法律行为,可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事实上,从某个交易过程来看,要实现物权之变动,确实要经历这两个被抽象的阶段。因此,与其说这是立法上确认物权行为之独立存在,不如说是交易经验的自然现象更为恰当,只是这种交易上的自然现象被人为分割并被法律所固定。如《德国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规定:“为让与一项动产的
7、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该条规定说明,一个以移转物权为目的的交易被人为分割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并以交付为物权行为表征分别给予了法律上的规范。①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其中当然包括移转物权之合意,若无合意,其交付便不能完成,其交易目的便不会实现。其实在债权契约中就已包含移转物权之意思,而在交付行为中亦包含有移转物权的意思。这两个阶段的移转物权意思本无明显的界限或性质的不同,将其分隔,只是人为的抽象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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