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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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标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标准  QG/XQ0421-2016  一、适用范围  本标规定了在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及其它内容,适用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工资支付的业务管理。  二、标准内容  (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指集团公司、下同)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

2、下的为3个月;满5年及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满10年及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满15年及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满30年及3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根据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支付规定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休息治疗在6

3、个月(含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执行原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及年功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根据工龄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龄在2年以下(含2年)者,按60%计发;  (2)工龄在2—4年以内(含4年)者,按70%计发;  (3)工龄在4—6年以内(含6年)者,按80%计发;  (4)工龄在6—8年以内(含8年)者,按90%计发;  (5)工龄在8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2.转入劳保管理手续及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休息治疗期超过6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按规定转劳

4、动保险项下发放疾病救济费。  (1)长期患病、非因工负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须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证明,经主管矿长签字,医院出具病、伤情况(属职业病需转入劳保管理的,还必须出示市级以上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二级以上证明),经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报矿批准后,方可按劳保待遇执行。  (2)转入劳保管理的因病、非因工负伤人员自批准之日起,其工资福利待遇由人劳科统一管理。以上人员工资由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按月支付。  (三)过程管理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登记  (1)登记要求:要有相关医院等证明材料。  (

5、2)工资结算要求:按照矿当年工资方案的要求准确地计算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工资。  三、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姓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间、治疗时间、负责治疗医院等);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结算办法;  3.其他需要输入的相关信息。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包括姓名、工资金额、发放时间等);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统计台帐(包括职工姓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间、治疗时间、治愈时间、负责治疗医院

6、等);  3.其他所需输出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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