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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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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完善一、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完善建议三、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一、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主要体现为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困难重重。(一)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执业风险压力大现代民主刑事诉讼格局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诉讼中的权利是对等的,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新刑法实施后,律师被指控、涉嫌“
2、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国律师协会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另外,《刑事诉讼法》第38条关于律师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定,都是不平等的。这些“歧视性”条款加重了律师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带来了很大风险,这也极大地挫伤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积极性。据调查,近年来,因公安机关错抓律师,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普遍感到恐慌心理,介入刑事诉讼的律师占律师总数不足30%,绝大多数律师都因惧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愿参与刑事诉讼,执业风险压力太大成为辩护律师最大的心理担忧。(二)控辩双
3、方严重失衡,辩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基于控辩平等的理念,控辩双方就像天平的两端,刑事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现实诉讼活动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并不平衡,庭审中律师的辩护权有时得不到全面保护,如辩护时间被随意压缩、辩护意见得不到完整表述、辩护律师提出的合理请求得不到法庭支持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控诉权的行使归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刑事诉讼中特有的权力和地位。当检察机关以公诉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时,其诉讼地位就大于代表被告人权益的辩护律师,双方在诉讼中地位悬殊,因此导致“你辩你的、我
4、辩我的”现象比较严重,辩护制度也只是徒有虚设。(三)律师辩护出现“六大困难”由于立法规定的缺失,加之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限制过多,导致律师辩护出现“六大困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质证难、申请取保难、意见被采纳难。以调查取证难为例。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是必须征得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这就等于为拒绝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合法的“挡箭牌”。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取证就更难了,不仅要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还要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这就使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面临双重困难。尽管法律规定律师有权请求人民检
5、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往往会以“没有必要”为由而遭拒绝,况且对于检察院、法院是否批准申请,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总之,调查取证权被人为地设置了许多障碍。(四)司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由于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部门主义”和“公、检、法是一家”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等观念影响,审判过程中法官只会听取公诉人的发言,并经常制止辩护人的发言,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的辩护权。而且,由于法官、检查人员普遍存在着追诉犯罪的心理倾向,他们往往认为辩护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
6、“为罪犯开脱”,因此很难保证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甚至不给予律师充分辩护的机会,辩护制度也就很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五)律师自身形象和素质有待提高诉讼实践中,律师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但他们并没有为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有的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因为担心自己会承担《刑法》306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根本就不去调查取证;有的律师因为知道申请取保难,对于被羁押的当事人,索性连申请都不提出了;有的律师在法庭上看似激扬陈词,实际上可能根本就没抓住要害,正如“许霆案”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杨某在法庭辩论环节的发言多次被法官打断,对此我们不能简单的指责法庭,认为这是
7、法官的错,事实上就是因为律师自身的原因才没能很好的行使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律师辩护权无法得到真正行使的现象较为常见。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强化法律援助,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规定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3.完善律师阅卷的相关规定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辩护权依然保障不足■伪证条款■律师调查取证■律师会见权■草案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伪证条款原38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8、,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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