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自有增值业务管理办法(v1[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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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联通自有增值业务管理办法V1.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009年9月第15页共15页目录第一章概述3第二章自有业务定义5第三章自有业务划分6第四章自有业务组织6第五章自有业务管理8第六章客户服务12第七章商务模式管理12第八章营销管理14第15页共15页第一章概述为了加强公司自有增值业务的管理,理顺业务组织流程,促进业务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作为自有增值业务管理的依据。增值业务包含自有增值业务及合作增值业务(自有增值业务的定义详见第二章,合作增值业务主要指以非自有品牌合作开展的增值业务)。本管理办法对自有增值业务

2、的业务定义、业务划分、业务组织、业务管理、客户服务、营销管理、商务模式管理等做出规定,作为各省分公司开展业务的依据。增值业务的组织管理分为两级:总部和各省分公司,业务分类如下:第一类业务统一规划统一运营基础通信及扩展类即时通信、统一邮箱生活娱乐与商务类全国自办手机报、音乐、视频、电话导航(116114)、手机与互联网广告(含DNS广告)、CA/E盾、游戏、支付、位置服务、阅读、证券等用户界面类“沃”门户(WAP/WEB)、搜索、各类客户端、OTA、ODP、音乐/视频门户等第15页共15页第二类业务统一规划分省运营基础通信及扩展类短信功能扩

3、展类(EMP)、语音短信、来电提醒、一卡多号、语音信箱、视频会议、短信、彩信、号薄管家(PIM)等生活娱乐商务类个性化回铃音、IVR信息服务、短信信息服务、彩信信息服务、视频监控等第三类业务分省规划分省运营除上述二类以外的业务,鼓励省分公司创新。第一类业务是指总部规划、集中建设、集中运营的全网业务,包括:音乐、视频、“沃”门户(WAP/WEB)、即时通信、手机与互联网广告、统一邮箱、游戏、CA/E盾等。第二类业务是指总部规划、统筹建设、省分公司运营的业务,其中包括二种模式:一种是集中建设、分省运营,例如OTA、扩展短信(EMP)等;另一种

4、是分省建设、分省运营,例如视频监控、来电提醒、一卡多号等。第三类业务是指省分公司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营的业务,如:多方通话、话费提醒、小区短信等。第15页共15页本管理办法若与此前相关办法或管理规定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各省分公司应严格依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性的自有增值业务管理办法。本业务管理办法将根据业务的发展进行补充修订。本办法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第一章自有业务定义一、中国联通自有增值业务指以中国联通品牌面向客户推出,以中国联通为主体开展营销推广的增值业务。自有增值业务的运营系统可采用自建或合

5、作运营方式,其业务内容的合作按照合作管理办法执行。二、自有增值业务运营管理单位为产品创新部,符合以下主要标准并由产品创新部进行界定的业务:1、以中国联通自有品牌或与运营合作方(指与中国联通合作开展业务运营的合作方)联合品牌面向客户提供。2、中国联通作为统一服务界面,提供客户服务。3、业务使用中国联通自有码号资源。包括特服号码、域名、服务代码等。4、中国联通自主掌握全部客户资源。包括订购关系、客户资料、客户行为等。第15页共15页第一章自有业务划分一、按业务提供范围进行划分,可分为全网业务和本地业务。全网业务是指为全网客户提供服务的增值业务

6、。本地业务是指在本省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增值业务。二、按品牌拥有方式进行分类划分可分为中国联通自有品牌业务和与运营合作方联合拥有品牌业务。三、按业务系统建设方式进行划分,可分为:1、系统自建的业务:业务平台由中国联通自主投资建设。2、运营合作方建设的业务:业务平台由运营合作方投资建设。3、系统共同投资建设的业务:业务平台由中国联通与运营合作方共同投资建设。第二章自有业务组织自有增值业务作为增值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业务组织比照增值业务组织分类进行管理。以下示例为自有增值业务与增值业务的关系:增值业务示例自有业务示例合作业务示例手机报业务新闻早晚报

7、合作报(证券日报等)EMP业务短信存储、短信转发等表情短信业务漏话提醒漏话提醒一、自有业务应以自建自营方式为主,第15页共15页原则上不允许合作运营;对于技术垄断、内容排他、有市场潜力但有一定风险的产品,可以考虑合作运营,但必须纳入总部统一管理,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报总部批准后执行。二、集中运营的全网自有增值业务(以下简称第一类自有业务):1、总部负责拟定业务规划,进行产品的设计、策划、系统建设及业务开通;制定业务和技术规范;负责业务系统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业务的营销推广进行相关指导。2、各省分公司负责贯彻落实全网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8、,负责根据总部的相关指导意见进行业务的营销推广;负责制定用户服务操作细则,组织客服培训。3、对于全国集中建设的系统(能力平台、门户平台和客户端等),省分公司不再通过另行建设或以合作运营的方式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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