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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构建-论文.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14卷第1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Jo1.14No.12014年1月an.2014论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翁强(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23)摘要:当前学界关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对于自然人破产中的侵权之债不能当然免责,应采取许可免责;其次,应对侵权之债进行分类,规定哪些可以免责,哪些不可以免责;最后,对于可以免责的侵权之债,应规定为自然之债,仅仅失去强制执行力.而不是必
2、然消灭关键词:自然人;侵权之债;破产免责中图分类号:D913.9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699(2014)01—0069—03DO1:10.3969/i.issn.1671—3699.2014.01.017一被免除?都应一律平等看待?回答是否定的.应该区、问题的提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自然人破产问题是我国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那么,自然人破产制度中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相关的论文和著作比较多,在理论上和现实生活制度应该如何构建呢?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重点。侵中,要求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权之债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
3、他人人身权利或主要理由是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财产权利损害,行为人应当依法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维护破产法体系的完整性,实现破产法的功能和目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将在承认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的等,并且有着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文关怀和构立的前提下,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之下侵权之债建和谐社会中正当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等重大理论的破产免责制度完善进行探讨。具体包括侵权之债和现实意义[11。一般来讲,“自然人破产制度是指当免责的立法模式,即应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还是当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然免责主义;免责的范围即是否所有的侵权
4、之债都或债务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宣告破可以免责,哪些可以免责,哪些不可以免责:最后是产.在保留债务人及其供养人的生活必要费用和必免责的效力,即免责是否都导致侵权之债的绝对消需用品后。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兑现,并按灭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回虽然学界对于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在关二、破产免责制度中侵权之债的免责主义于自然人破产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仍需进一步研究,如自然人破产界限的确定、破产程序和免责制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免责制度分为许可免责度等。对于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问题,在免责的立主义和当然免责主
5、义翻。在自然人破产中,许可免责法模式、免责的范围和免责的条件等方面,不同国主义是指自然人的未清偿债务并不因破产程序的家有着不同的立法模式,学界也存在争议。在自然终结而当然免除,只有达到免责期间.由债务人提人破产免责制度中,涉及自然人多种债务,既包括出申请,法院根据法定免责条件审查确认后方能予私法上的债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免责。而当然免责主义则是指自然人被宣告破不当得利之债等。也包括公法上的债,如欠税所产产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所有债务都自动免除,不需生的债、罚款所产生的债等,对于这些债是否都应要经过法院审查、许可。德国和
6、日本实行前者,我国收稿日期:2013—11-16作者简介:翁强(1988一),男,江苏新沂人,南京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69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台湾地区实行后者。侵权之债是否应被免除,也应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将来我国对侵权之债的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构标准。建时.以采取许可免责主义为宜,由法院对自然人第一,对于故意侵权之债,原则上不应该被免的债务免责进行审查、许可,理由如下。除。这一立法思想已经被一些国家的破产法所采第一,侵权债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纳.如美国的破产法规定因故意伤害而引起的责任的.与合同之债等不同,这
7、种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排除在豁免的范围之外f51。在故意侵权行为中,行为人身和财产带来了不可预期的损害,还会带来一定人的主观恶意较大.甚至是不可原谅的,如果和主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情观上没有过错或过错较小的行为人一样免除其债况下。如果在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中,直接自动将务,则很不公平。行为人没有得到有效的惩罚,极有自然人的侵权之债免除,使债务人获得对抗受害人可能再犯,对社会整体利益不利:况且在故意侵权索赔的权利,对受害人严重不公平,受害人对此也的情况下仍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难以理解。会认为自己白白受到了
8、伤害,严重损害没有得到补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恐怕难以接受。第受害人的法律感情和对社会的信任,甚至会激化受二,对于过失侵权之债,在破产免责制度中,原则上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第二,可以免除,但在若干主观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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