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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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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管理制度对于国际航运市场运价的管理制度,我们先要从它的历史开始了解。美国的运价管理制度历史是以《1916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作为起点,而美国此次对运价行为的管理是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1916年9月6日,美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航运法,即《1916年航运法》(ShippingActof1916)该法首创了美国运价的报备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其中规定:所有州际和国际海运的承运人都必须向美国海运理事会报备运价本和服务合同;所有运价本中的运价都必须符合海运理事会的合理性标准;如果
2、根据成本、服务的价值或者其他运输条件而无法被认为是正当的运价,海运理事会可以将其取消。但是,海运理事会是不能确定对外贸易中的运价水平。在该法律中允许双重运价合同。双重运价合同的定义是除了运价本所表示的合同外,以托运人将其全部或者固定比例的货物交于承运人承运为条件,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特别订立较低运价的合同,即“忠诚合同”(loyaltycontract),而只要该合同无损于美国贸易,不违背公共利益,并且没有不公正的歧视或者不公平。之后是《1984年航运法》(ShippingActof1984)对运
3、价的规制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海运中对外贸易运输份额大大提高,远洋运输在航运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很大变化。于是,美国首次出台了对从事美国对外贸易运输的远洋公共承运人及班轮公会进行规范的《1984年航运法》该法对《1916年航运法》中的运价报备制度作了一定的修改,其中包括:要求承运人将其与托运人之间约定的运价向联邦海事委员会申报,且运价只有经过报备才能生效。而联邦海事委员会根据该法的规定,监督管理运价报备的执行情况《1984年航运法》的第8条允许经营班轮的承运人制定时间/货
4、量费率,另外订有时间/货量费率的合同必须符合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要求。要求的具体内容中,首先运价必须公布,运价应适用于所有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其次运价不得以其他运价的百分数表示;再者生效日期应至少为新的或者修订的合同开始生效后30天;最后,每一时间/货量费率合同从期满时起要保存5年。这种办法使班轮公会能以低于已报备的运价本中的费率承揽货物。运价报备中也需要履行一部分的义务,义务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每一公共承运人和班轮公会公开运价本,供公众查阅。包括除散货、林业产品、可回收的金属废料产品、废纸和纸类废品外,
5、公开的运价本应在所经营航线的联运航线上各点或者各港之间的所有费率、附加费、分类、规则、和做法。运价本中也应当说明货物运输的地点、列举每一种现行货物的分类、说明由承运人或者班轮公会向远洋货运代理人支付的补偿费用水平以及以任何方式改变、影响或者决定部分或者全部费率、费用的规则,包括任何忠诚契约、提单、运输合同或者证明运输合同的其他文件的样本。该法的第10条中禁止承运人收取与所适用的运价或者服务合同不同的费率,并禁止托运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低于应适用的费率或者附加费的远洋运输服务。在《1916年航运法》
6、和《1984年航运法》之后,《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现在的影响最为重要。而《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1984年航运法》中有关运价的规定作了较大的改动。主要表现为:该法取消了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报备运价本的要求,代之以要求承运人发展自有的自动电子运价本系统,公众可以合理费用而获得进入该系统。该法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规定进入这些系统的条件和信息的准确性,并进行定期审查。联邦海事委员会通过这些措施,与运价本公开者一起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运价本公开系统另外,非受控承运人的新费率或者使托运人开支增加的对
7、现行费率的修改,如无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特许,不得在早于公布之日起30天内生效,但使托运人开支减少的对现行费率的修改,则可在公布之日生效。由于该法规定服务合同条款秘密不公开,该法取消了“跟进”待遇条款,允许船公司针对不同客户谈判不同的运输合同,且在服务合同方面给予单独承运人比班轮公会更多的自由。在了解了美国航运运价的历史改变过程后,美国运价管理制度真正的目的又是什么呢?首先是实现运价稳定:运价报备制度要求新制定的费率或者导致托运人成本增加的新费率,应该在公布后30天才能生效。这种规定被认为能够使运价
8、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使国际贸易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以初步预计运费的多少。但是,运价报备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运价的稳定是很难定量的,对此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正如班轮公会运价协议能够促进航线运价稳定的结论被认为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一样。第二点是实现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信息是交易的基础。国际班轮运输关系中当事人的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一般来说,承运人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海商法律制度中关于提单中承运人必须承担的最低法定义务是为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但作为调整平等法律关系的海商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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