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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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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的改进建议一、概论(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股东的检杏人选任请求权,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现象,股东根据正当理由提出质疑,并屮请法院选任检杏人调杳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的制度。这一制度可以通过由法院选任专业人士调查的方式弥补法院对公司业务不精通的缺陷,有助于法院在做出裁判Z前,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经营运作状况,从而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利益。关于这项权利,英国1985年《公司法》441条有相关规定“在公司拥有股份资木的场合,国务秘书应200名以上股东或持有股份达到1/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杏人对公
2、司的事务进行调杏,并安其指定的方式调杳内容向其汇报……''在徳国的《股份法》、韩国的《韩国商法典》都有类似规定。而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非诉讼的救济方式。(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现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保护我国《公司法》34条赋予了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权。明确了股东杏阅、复制文档的范囤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上也做了稈序性的规定:首先,股东要求杏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忖的;其次,公司如果拒绝股东杳阅,应该说明理由;第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3、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保护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该规定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股东享有查阅权,其杳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并且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的股东知情权保护我国《公司法》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网当依据公司章稈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
4、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LI内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杏询,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存在的不足首先我们应当承认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与Z前1999年的《公司法》相比,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规定的知情权范围有着明显的扩大,这无疑是一大突破和进步。但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还称不上完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啊,如对知情权的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条件等,综合而言,存在肴以下不足。(一)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问题通过《公司法》34条和98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有限责任公
5、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知情权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屮,当股东向公司要求杏阅遭拒时,可以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规定,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屮,遭拒时并无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立法者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出于股份公司效率的考虑或预防个别股东的恶意,而没有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同有限责任公司同等的知悄权,但应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救济有一个较为基木的保障,可以在其股东主张权利之前设立一些先决条件,这样既达到了立法者的初衷,又保障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二)无限制的股东查
6、阅权《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的杏阅权,但并没有规定股东杳阅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杳阅次数的限制,对会计账簿以外的文档,似乎任何股东都可以无限制地杳阅。权利是一•把双刃剑,法律赋予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的自rfl,同时也需要求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而且,我国《公司法》对杳阅权行使的正当目的的标准也没有界定,这也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查阅权的行使方式问题股东在行使杳阅权时,应当遵循何种方式?是否允许复制?我国《公司法》在此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关系到股东权利的正确行使,也涉及到了公司利益问题。公司法一个档次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个统一的规定。2.质
7、询权的内容范用我国《公司法》对于质询权的内容范用并没有相关规定。参考各国立法,一般都以概括的方式规定股东行使质询权的特定事项,并局限于股东大会议题的有关事项。对此问题,学界有很多学者都曾提出过相关建议,如刘俊海曾在其著作屮指出:质询权的内容应与股东大会议题和议案直接相关,并且为充分理解议案的内容,正确形成白己应有的赞成与否决意见所必须,至于其他内容的质询则不在质询之列。笔者认为,如同前文提到的查阅权的行使应进行适当限制的理由一样,对于股东的质询权的行使也应当予以适当限制,对质询权的范围应该有一个规范。公司事务范围极其广泛,如果允许股东对公司所为的任何事项部提起
8、质询,则极容易造成股东权利的滥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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