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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300377-赢时胜-补充法律意见书6》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二O一二年六月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楼整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2、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3、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11年5月26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11年9月14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
4、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1年11月281-2-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2年2月18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5、“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2年4月5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2年5月13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审反馈函[2012]063号》的要求,本所谨对《发审反馈函[2012]063号》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
6、充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7、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1-2-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
8、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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