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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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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己口1口年4月(上)地方立法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袁思羽刘玲摘要我国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立法原则。但在实际立法活动中,地方立法侵权、越权、争权以及立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这迫切需要理论上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地方立法权的正确行使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关键词地方立法权立法立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09—0592(2010)04-063—02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
2、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我国中央立法一股对相关法律关系的调整只做原则性、概括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性地规定,为地方立法确定基本的原则和方向,地方在制定执行修改、废止在本行政区域一定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性立法的时候,在依据中央法律的基础上,需要结合自己本地的动。“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权限来源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地、全面地、实际可用地地方法规。在我国的于宪法、法律、法规确定的职权及有权机关委托{手锼或授权行使立法实践中,中央立法出台之后的较短
3、时间内,地方的法规、规章的职权。等规范性文件就紧随其后被制定出来。其执法速度的及时性值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体制经历了由1954年宪法下的高度得夸奖,但同时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地方立法工作者本集中的“一元制立法体制”,向目前的统一的,两级多层次的立法身立法知识和技能的限制,实施立法时只是照抄照搬上位法的相体制转化。中央下放权利,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一方面有利关条款或者将有关条文简单的细化。二是由于地方立法机关过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另一方面保证立分担心与中央立法相抵触而忽略本地具体情
4、况和实际问题,对中法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使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各个地区存在差异央立法照搬照抄,失去地方特色。这样以完善法制为名,重复立的事物得到因地制宜的立法规范与调整。法,不仅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支出和浪费,但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侵权、越权、争权以及立法而且容易导致立法调整的空白,危害我国的法制建设。冲突现象等普遍存在,这些问题延缓了地方立法的进程,不利于三、地方立法越权、争权、侵权、弃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地方经济文化的持续发展。从我国现有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立法法》在第64条对地方性法
5、规规定的事项以及第73条权限划分及其行使,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主要存在以对地方政府规章的事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具体地规定地下问题:方立法的专有事项。这种立法权限范围的不清导致地方立法自一、地方立法机关内部立法权限不均衡由裁量权过大。又由于中央部分立法过于滞后过于原则,不能很《立法法》第7条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作出概好的在各行政区域内实施,因此地方立法相当活跃。立法越权、括划分,但《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并未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各立法争权、立法侵权和立法弃权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自的立法权
6、限作出明确规定,仅在第67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对于立法越权,表现在地方性法规创设新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另lJ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为划分地限制权利,减免或增加义务: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方人大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广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泛的自主立法范围内,二者的立法权限模糊不清。这间接导致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此外,增JJu办事程序的规定,增加收费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文件在地方立法中所占比重极项目等,造成立
7、法扩权。大,立法权倾斜到常委会。据统计,从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的本属于中央专属立法事项,地方却进行了立法,这是地方立《地方组织法》把地方立法权下放至省级人大开始,至1988年7法争权的典型表现形式。而对于本应在地方立法中具体化的事月的十年间,全国各地共制定地方法规1200多件。其中,省级人项,地方立法机关却不予做出明确规定或者有意省略。这种立法大制定的不足50件,仅占地方性法规总数的3.9%,将近三分之弃权的现象阻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实施,破坏了社会一的省级人大在十年中没有制定过1件地方立法。。人大
8、常委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和组成部分,不宜由人大常委会代行后者的四、中央对地方的授权立法缺少必要监控,造成中央的授权职权,应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决定与地方立法直接冲突二、地方立法重复、照搬中央立法立法监督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有效保障,是法创制活基金项目;西南交通大学第四期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090705号立项课题——‘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与规范浅析”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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