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95-菲利华-补充法律意见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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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菲利华股份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〇一二年六月3-2-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菲利华股份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湖北菲利华石

2、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菲利华股份”)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3、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于2011年12月13日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

4、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3-2-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菲利华股份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6月13日下发的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完善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

5、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用语和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做出的声明、承诺及保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

6、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意见,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发表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3-2-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菲利华股份首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问题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后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手持订单(合

7、同)情况(包括对象、内容、金额、完工交付时间、目前进度、结算方式、收款情况等)或相关合同意向安排情况;结合市场需求,进一步分析未来三年获取新的合同与订单的能力与条件,发行人的业务是否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成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业务合同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否存在市场环境及业务变动的风险,并明确发表意见。核查程序、方式及内容: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如下核查:(1)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后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合同/订单清单;(2)抽样核查了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超过500万元但影响重大的合同/订单;(3)对发行人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进行

8、访谈。核查结果:发行人报告期后正在履行或尚未履行的订单合同情况如下:单位:万元产品大类产品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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